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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

点击:1054 日期:2018-09-29

见票即付的汇票和已到期的汇票,仅需作付款提示,无需办理承兑手续。本票作为承兑或信用证券,发票人就是付款人,也不需向自己请求承兑。付款人在承诺付款以后,需在汇票正面签名并记载“承兑”或“照付字样。票据承兑人到期若不付款,执票人可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其他债务人代为清偿后,可向其承兑人要求清偿,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可就汇票所载条件全部承兑,也可就汇票所载条件进行部分承兑,即使付款人经执票人同意,对票据所载项目的一部分签名承兑,但对其他项目则应作相应修改。那么,票据承兑规则有哪些呢?


一.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二.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票据承兑被拒绝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票据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票据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执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票据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