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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规定

点击:3032 日期:2018-09-29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汇票,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个月。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