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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电子承兑汇票竟然丢失?后续发人深思

点击:2360 日期:2018-09-14

2016年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曾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在票据圈高频转发,并引起极大争议。这也是目前监管从严整顿票据市场和电票占比逐渐提高背景下,国内第一起发生电票公示催告行为的案例。


公告显示,申请人为浙江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2016年2月4日出票的金额为600万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收款人为天台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发某支行。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法院决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电票也能丢失?


争议的焦点在于,电票究竟适不适用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将下落不明的票据找出来,确定票据的实际占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因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导致票据下落不明。


与传统纸票不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统一保管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里。只要将票号报给央行清算总中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银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实际上是寻找票据的过程。如果能够确定票据的占有人,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是盗窃、捡拾,或者有其他诈骗、威胁情节,直接提起票据权利诉讼即可。


“电票不可能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电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将来也不可能发生。”有人说到。在此公告中,申请人为该项票据的出票人和持票人,亦即意味着在ECDS系统中该票据处于申请人名下,但持票人在银行网银中却对自己持有的票据失去控制。如确属该情况,其开户银行会帮其在系统中找出原因,不会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 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服务中心手写流程


电票系统自2009年运行以来,也曾发生过疑似“票据丢失”情况。但迅即查明,是因接收方的开户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在电票发起方户名、账户和行号三要素录入错误,接收方开户银行无法入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规则做即时退回处理,而是滞留在其开户银行服务器里,才造成收付双方的暂时性恐慌。之后,该行通过系统升级方式解决了该问题。这也证明在ECDS统一托管的情况下,传统纸票面临的票据下落不明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知情人表示,若在人行ECDS查询下来,该项票据已登记在善意持票人名下,则说明申请人向法院谎报了票据遗失、被盗、灭失这三种并不存在的情况,申请了公示催告程序。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中指出,“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据此,他认为,该项公示催告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此案充分体现了电票由第三方ECDS托管,权属关系清晰,票据安全可靠,无法篡改的优势。是个典型案例。”


他解释,恶意公示催告一般都是当事人与直接后手在贸易交易中产生纠纷,通过恶意公示催告来说明其票据是不慎遗失、被盗,直接后手是以重大过失所取得票据,以此通过恶意公示催告、申请票据除权等司法程序,排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但电票彻底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可能性。


“该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用的还是1992年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从去年2月4日起,最高院规定施行2015年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即公示催告期间必须满足两个时限条件,由此避免了恶意持票人在善意持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示催告、除权申请判决等程序非法获取票据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