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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票据中的身份

点击:1900 日期:2018-07-18

1.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的当事人身份。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在汇票承兑之前,不在汇票上为任何行为,不是票据当事人,在承兑之后,银行就变成了承兑人即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至于承兑申请人和出票人,在承兑之前,他们都在汇票上有票据行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银行承兑,他们就退居次债务人地位。

2.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的当事人身份。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除非办理贴现,银行不在汇票上为任何行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是汇票的当事人。银行只是在汇票到期时才具备委托收款银行和委托付款银行的身份。作为委托收款银行,银行承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并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的义务,其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作为委托付款银行,银行承担审查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按汇票上记载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款的义务,其责任仅限于按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