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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点击:1270 日期:2018-07-17

名词解释:

委托收款背书的另一个叫法是委任背书,意思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仅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也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为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因为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如果进行转让,前提是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进行转让背书,就是越权代理,所以背书无效,这种做法就会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背书的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中的性质是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该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一般应予记载,如果未记载,法律推定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效力范围: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来说就是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没有获得付款的时候可以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是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完全不同,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仅是这样,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能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B代为收款,付款人C如果与A存在抗辩事由(如A曾欠C一笔款项没有清偿,当然可以对抗B的权利主张。相反,如果B曾欠C一笔款项尚未清偿,C不能以此为由对抗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并不是票据权利。需要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不存在担保关系的,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候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与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的相同之处: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的不同之处:

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