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证明怎么书写?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如A公司将票背书给B公司,但是A书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是C公司,B公司加盖了印鉴章,实际应写B公司名称。
出票行要求各有不同,一般都需要A和B两家公司出证明,有时银行要求有连续背书的最后一手背书人托收。
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盛源保理提醒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证明格式如下:
证 明
XXX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
票号:
出票日:
出票人:
票面金额:
收款人:
收款人开户行:
到期日:
我单位是第X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造成背书不连续,望贵行到期给予承兑,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