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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持票人享有的根本依据是什么

点击:1277 日期:2018-07-09

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持票人享有的根本依据是什么,实践中,经常碰到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冻结票据,盛源保理建议可以采取两项措施相互结合,正当的申报权利,请求解除冻结:

一是向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自己是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冻结承兑汇票的不当之处,请求予以解冻。

二是与协助冻结的承兑银行积极进行沟通,要求解付。

法院是有权对社会纠纷作出最终裁判的机构,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拘束力、执行力。因此,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任何机构不仅无权随意更改,还要根据判决的内容认真履行。所以在持票人起诉后,法院就要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那么当然会判决银行向持票人付款。一旦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持票人享有,那么公安局、检察院查封持票人的票款当然没有道理,银行根据判决书付款,也合理合法。

票据的无因性、流通性是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持票人享有的根本理由。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一旦做成,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即使做成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票据付款人仍应无条件对合法持票人支付票款。虽然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曾经的持票人涉嫌犯罪,但是票据具有流通性,在票据继续流转至他人手中后,他人完全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在他人票据权利的同时,原持票人的权利就会丧失。承兑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人栏内签章,表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其付款,因此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然汇票被冻结,但并不排除承兑银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