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4种类型的瑕疵银行承兑汇票千万不要收,盛源保理提醒,瑕疵票据属于真票,但由于在签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印章不清楚、背书不规范、缺少记载事项等问题,导致票据出现瑕疵,不能如期顺畅回款。
可以分以下4大类:
一、微小瑕疵票据
① 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② 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③ 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④ 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⑤ 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⑥ 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⑦ 粘单使用不规范,包括: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
没印“粘单”字样;
印刷“粘贴单”字样。
二、一般瑕疵票据
① 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② 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③ 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④ 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⑤ 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⑥ 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⑦ 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⑧ 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⑨ 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⑩ 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三、重大瑕疵票据
① 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② 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③ 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④ 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
⑤ 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⑥ 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⑦ 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⑧ 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⑨ 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⑩ 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四、不合格票据
① 伪假票据;
② 无效票据,包括:
票据要素缺失;
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
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③ 权利障碍票据,包括:
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瑕疵票据的处理方法
1、另行附纸的补充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票据法规定,与票据相关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的正面、反面或粘单上,以便使票据流通中的所有关系人得以充分知晓。
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承兑人要求持票人对票据中的某一事项做附纸方式的补充说明,由于此种方式未与票据构成粘单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安慰函作用。
2、央行:更正事项必须体现在票据上
在更改记载事项时,原记载人应使用划线、打叉等显著方式注销原记载内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记载正确事项。被背书人记载错误的,原记载人为该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上的签章错误或不清晰的,应比照上述做法,由原签章人使用显著方式注销错误或不清晰的签章,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然后再记载正确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