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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提出的付款请求应谨慎对待

点击:1071 日期:2018-06-12

首先,银行应认真对待失票人提出的付款请求或补发票据申请,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受理时,要求失票人提供证明其对所丧失票据拥有所有权的事实,对于理由充足,证据可靠的失票人,在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补发票据或给予付款。审查不合格的,可建议客户采用公示催告等其他法律手段。

其次,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

由于所丧失的票据在消灭时效期间内仍是有效票据,在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仍属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应受保护。如果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又出现,银行又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对于保护银行意义相当重要。因此,银行在受理失票人的补发票据或付款的申请时,对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物,必须选择所有权明晰、易于变现和易于保管的财产,并按照担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最后,如果银行作为被告时,应该举证证明银行已对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或补发票据的申请进行详细的审查,拒绝失票人申请的原因是失票人未能够证明其拥有票据所有权,或者未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拒绝原告申请并非银行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