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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流程及风险

点击:999 日期:2018-06-12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票据贴现业务的一种类型,是指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委托人(即贴现实质申请人、持票人)、代理人(即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和贴现人(贴现银行)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人批准申请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一、适用范围

1、本银行系统(含贴现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行重点客户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且贴现行对该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够满足贴现的授信额度,即承兑人拥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

原由:因背书上存在这代理的特殊情况,大多数商业银行视为背书不连续,使得代理贴现的票据难以在银行间市场连续流转。因此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对汇票本身有着严格的要求,即仅限于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由已授信的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产品特点

1、提高客户提高融资及资金周转效率;

2、降低客户资产负债率,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效降低企业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办理往返成本。

三、委托代理贴现业务利率

以3个月期限SHIBOR利率为基础加点生成。

四、业务流程和操作要点

(1)异地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委托人、代理人和贴现银行签订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

(4)代理人进行贴现转让背书时,直接在背书人栏注明“代理XX(委托人)”字样并以自己的名称签章。

1、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办理代理贴现的商业票据应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背书不连续、中间贸易背景不真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

3、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代理人一般限定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通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因为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代理人要承担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连带责任,选择代理人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代理人能够接受,因为代理人本来就是出票人,就要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4、委托人、代理人与本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

6、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委托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

贴现凭证、拟贴现的商业汇票背面的背书栏、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合同中需委托人签章的地方均由代理人签章,并注明“代理××(委托人)签章”。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

7、银行为委托人办理贴现并审批划拨资金。

五、风险提示

(一)、主要法律关系

代理贴现业务中主要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票据贴现申请人、票据贴现代理人、票据贴现人;

代理贴现业务中主要有三种法律关系,即:票据贴现申请人(持票人)与票据贴现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票据贴现代理人以票据贴现申请人名义与票据贴现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贴现);票据贴现人取得票据权利的票据关系。上述三种主要法律关系分别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票据法》进行规范。

(二)、法律风险

代理贴现业务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均有相应的生效要件和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就单个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法律风险都处于一种较为明确并可控的状态。但是,代理贴现业务与其他代理业务的区别在于其存在两个不同要求的代理行为:

一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办理贴现业务,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系《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代理行为,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代理贴现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同时受作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的调整,特别是《票据法》比较强调文义性和无因性,票据法律行为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两种代理行为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贴现人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