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昇供应链官网!    

票据背书不连续影响承兑汇票票据效力

点击:1178 日期:2018-06-06

如果发生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就会导致票据纠纷,票据背书如果中途中断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背书出现不连续,有什么理由?那么,持票人如何证明自己是有权的持票人。背书形式能不能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如果不连续会不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汇票付款人是否有权基于背书不连续对付款请求人提出抗辩。我们应当如何解决背书效力、付款人抗辩权、持票人票据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表现

票据背书是指以转移票据权利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相关事项的记载并签章的票据行为。①票据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②所谓的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票据背书的不连续,持票人应当怎样是否还享有票据权利,若还享有,他又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我们应该讨论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故背书连续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定和直接的证明方式,但这并非是惟一的和具有排他性的方式。

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我国《票据法》并未作背书不连续则背书无效的明确规定。诚然,我国《票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第30条又规定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两条结合起来看,反映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无记名)背书。不记载背书人名称或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就难以反映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的依次前后衔接,也即背书不连续。但是,背书不连续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否属于背书无效,《票据法》对此并未予以明确。我们从《票据法》关于背书的第二章有关条款看,除第33条2款规定了"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和"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二人以上"这两种情况的背书无效外,而并未规定背书不连续则属背书无效。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

法律并没有断然否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背书形式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违反法定的形式要求将引致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连续背书的最后持票人被当然认为是正当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连续背书的最后持票人不能以票据为权利证明,并且汇票付款人有权抗辩。

三、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理论分析

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出票以后的行为如背书不连续等一般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实践和银行业务中颇有争议。

背书不连续的问题引发的持票人是否能继续拥有票据权利,盛源保理小编总结了以下观点:

不能取得权利说,举证证明权利说,背书不连续以前的背书仍得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说。根据《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对背书不连续的过失付款责任自担。对于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承兑汇票,并非绝对禁止付款,只是付款以后,如果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付款人即使属出于善意,也不能主张免责而已。所以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虽然付款人应当拒绝持票人的付款请求,但是当持票人能证明他是真正的权利人时,就不应当限制付款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