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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

点击:8463 日期:2016-09-07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在下列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