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票据的背书转让、大额贴现、转账业务等。诈骗分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票据后,往往通过背书转让作案。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审查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一般情况是诈骗分子在对公网点解付票据后,往往将票据划转储蓄账户提现。为此,银行机构应重视控制对公网点与储蓄所的汇路,注意控制和监督大额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诈骗分子在短时间内取走现金。
二、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技术防范
要进一步加强票据防伪技术的研究,增强票据防伪性能,加大票据伪造、变造的难度,提高票据使用的安全系数;
开发、研制、配备先进的防假识假技术和专用验票仪设备;
积极推广应用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做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采用二维码技术,将票据上记载的有关信息进行专门处理;
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办理查询查复;开发、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与公安部门的个人身份证管理系统、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系统等联网。
三、完善票据、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制度防范
要完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手续;
修订账户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责任;
规定存款人办理款项支付必须凭预留照片或密码办理;
兼顾效率与安全,适当限制银行汇票的流通,规定银行汇票必须填写代理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转让;
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行办理贴现后必须告知承兑人;规定银行间的跨行相互代理查询、查复义务;
规定支票的注销与赎回制度;允许支票账户存款人与银行签订透支协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四、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1)建立跨系统票据转由系统内查询的制度。对大额或可疑的,属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行或贴现行交由当地与出票行或承兑行为同一系统的行处代为办理查询手续。克服现行跨系统行之间相互办理查询所形成的不易与被查行联系和查复不认真的弊端。
(2)采取电传卡片联的方法,完善查复手续。即银行收到有关票据业务的查询书以后,除对所查问题如实进行答复以外,还要将票据的原始留底卡片联电传给查询行,供其借以辨别票据的真伪。
(3)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假票信息和定期开展反假经验交流活动的制度。各地、各行及时搜集和掌握本地、本行发现的假票信息及其新的特点和趋向,及时总结反假经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通报和交流,相互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切磋技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票据反假防假的能力。
五、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票据的诈骗往往与银行的客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银行密切与企业联系不仅有助于了解企业、增进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也有助于加强企业客户防范票据诈骗的意识与水平。商业银行应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开户单位财务人员的票据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种银行票据、商业票据业务知识和办理手续,掌握识别真伪票据、凭证和印鉴的技能,一旦发生可疑情况要立即向银行报告或查询,确保资金安全。
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今后得当心!
案例回放
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过网上购买伪造的13张承兑汇票,卖与李某3张面值共计4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李某现金392 000元;卖与骆某3张面值3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骆某现金291 950元;卖与朱某1张面值2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朱某现金195 600元;卖与高某6张面值7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高某现金682 800元。
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无犯罪前科,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曹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共计1 562 350元。
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的五种方法: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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