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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票据业务通知,五个要点,很重要!

点击:1785 日期:2018-05-14

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下称《通知》),《通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规范,对跨省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交易类业务、授信类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强化了跨省票据业务的监管。

目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以总行事业部方式专营,还有部分机构尚未设立专营机构,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跨省开展票据业务产生的风险并未引起高度重视,跨区域发生的一系列票据案件就充分暴露了我国票据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规范跨省票据业务正当其时。

《通知》有五个要点。一是明确界定了跨省票据业务范畴。二是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和员工行为提出监管要求。三是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四是对跨省授信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五是强化了跨省票据业务的监管。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防控操作风险,有利于管控信用风险,有利于遏制票据业务出现的违规经营行为,有利于防控票据业务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防控与化解跨省票据业务风险。
一是要继续加大票据业务风险管控的培训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组织票据从业人员开展监管政策学习。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师资等方面行业培训优势。把握当前票据业务主要风险,制定并有序实施专业培训计划。社会各界学者亦应着力开展重大票据风险事件系统研究,助力银行业票据业务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

二是加大票据业务合规自查与检查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大内部票据业务违规经营行为系统排查、整改。《通知》重申了三份监管文件和“三三四十”检查要求,进行逐项核查、整改。同时,还要与银发〔2014〕127号、银监办发〔2015〕203号、银发〔2016〕126号、银监发〔2017〕4号、6号、7号、45号、46号等系列文件涉及票据业务要求融为一体,作为为自查依据,重点对票据业务内控流程、贸易背景、买入返售、资管计划、清单交易业务突出问题开展排查,尤其是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是否存在合作问题,把风险消灭在自查过程之中。

三是要运用行业调解、金融争议仲裁等多元化手段化解票据业务纠纷。
银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领导在中国银行业协会调研时强调的“一加强两服务”(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服务监管、坚持服务会员)要求,银行业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尽快组织会员单位签署票据业务争议解决公约,及时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调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票据业务纠纷。

四是要依法厘清票据中介机构行为法律界限。
2012年杭州900亿元票据案件发生以来,业界对票据中介行为法律适用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机关甚至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观点。事实上,将票据中介行为一律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危害极大。在当前票据业务风险突出的情形下,应当拨乱反正。票据中介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经纪业务、咨询服务业务行为应到受到法律保护,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一般不应否定其民商事合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