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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前已提示付款再提示+追索权未在系统执行+商票提示付款银行不代为应答问题

点击:1817 日期:2021-09-01

票交所针对票据到期业务处理不熟悉问题,出来了新通知!主要内容:

1、当前主要问题:票据到期前已提示付款,未兑付在提示付款期未再发起;票据法律途径已起诉未兑付的,票据系统未发起追索;商票签发人迟迟不应答,银行不代为应答的;

2、解决方案:要求银行提示客户要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另外对于追索权红色提示;商票要履行代为应答

以上安排,各位看方案是否合理?你怎么看?

公告原文:

各会员单位:

近期,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现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到期处理业务规则导致其利益受损。为切实保障和维护票据持票人的权益,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融入到票据客户服务中,现就各金融机构会员做好票据相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情况

(一)存在部分企业在票据到期前已发起提示付款,当遇到票据到期无法兑付时,因其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提示付款,导致其无法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情况。

(二)存在部分持票企业在遇到票据到期拒付时,仅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而未在系统内及时进行相应追索操作,导致超出时效期无法通过系统发起追索的情况。

(三)存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长期不应答,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开户行未按规定代承兑人做出应答处理的情况。

工作要求

(一)加强到期业务相关提示

一是金融机构应提醒客户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客户在票据到期日前已发起提示付款,应提醒客户在提示付款期内撤回原申请并重新发起提示付款,避免客户因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导致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二是金融机构在客户遇到票据被拒付需要对前手进行追索时,应通过网银界面弹窗、标红显示、短信等方式提醒客户在通过法律等途径追索的同时,在追索时效内通过系统发起追索。

(二)严格执行商票代为应答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如遇客户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未及时应答的,应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金融机构代为应答的相关规定,代承兑人进行应答。

(三)丰富网银功能优化客户体验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应持续丰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在获得客户授权后提供代客发起托收、收票等服务,保障客户权益,提升客户综合体验。

(四)做好客户培训工作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特别是新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以及中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帮助其掌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知识和相关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