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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报表!揭秘银行资金偏好!

点击:3127 日期:2021-08-29

首先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业务,虽然G31说明中有“保本理财资金”但实际上到2021年年末该产品将不复存在。所有理财资金需要看G06报表。

为什么要读懂G31,因为商业银行所有资产类别中除了贷款和存放央行及同业等存款类科目,其他都体现在G31报表里面。要深入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逻辑,需要从最底层的报表去理解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报表填报并不属于监管文件,报表中有列示的业务科目,也不代表银行开展该业务就一定是合规的,报表仅是业务统计层面的需求。

G31报表结构上投资业务分为①债券、②权益、③公募基金、④私募基金、⑤资管产品以及⑥其他类投资。其中“权益类投资”本质上除了银行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之外,是不存在对其他一般企业的股权投资的。监管部门根据宏观金融环境以及近年来金融业务的发展于2020年末重新修订了该报表,修订总体体现在对投资项目分类更加细致以及更加关注所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其中变化均体现出了监管态度以及未来银行实施投资时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另外一个需要明确的是“投资同业存单”虽然有“投资”二字,但其并不是G31的填报项目,而是G01中的一个资产科目,其本质就是银行购买的他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银行投资业务架构

G31报表囊括了几乎所有除贷款和存放同业及存放央行外的投资科目,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

1、SPV投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公募基金)

2、债券投资(含ABS)

3、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类如:北金所债权、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

此外和贷款对比,G31投资科目在银行年报的信息披露也远远不足,不论是逾期分布和规模,不良情况,还是拨备计提,以及区域分布,前10大客户集中度等都比较不透明。此前很多城商行风险爆发也以G31科目中同业投资较为普遍。所以最近4年监管都在强制压缩G31里面的同业投资和其他类,但是对债券投资总体是鼓励的方向,具体也可以看易行长关于宏观上直接融资比例的工作论文。

一、涉及同业投资的监管指标

(一)与同业业务相关的监管指标

最主要的两个指标是银行的同业融入指标以及融出指标,这两个指标出自127号文。同业融出50%分子最大单家同业融出余额,分母一级资本净额。

分子取数于G14_Ⅰ中“1.3.1最大单家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

分母取自G40的“2.一级资本净额”之间的比值;

同业融入1/3指标,分子全部同业融入余额(扣除结算行同业存款),分母总负责。

分子分母分别取自G24“全部同业合计”与“负债合计”之间的比值。

此外,还需要根据大额风险暴露文件的要求,对“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以及“同业集团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也需要加以控制。

(二)同业投资业务对LMR的影响较大

银行在计算流动性匹配率指标时,其分母“加权资金来源”只优先考虑央行资金、各项存款以及至少3个月以上的同业类资金,而分子“加权资金运用”时对包括投资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保险机构等在内的资管计划,均需要按照100%的权重进行计量,故负债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这类投资业务所得越多,LMR指标则下降的越快,不利于监管达标。

因此,对于那些存款来源充沛的城农商行而言,可以适当增加同业投资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但对于依靠市场负债(例如发行同业存款,或者吸收同业短期存放)经营的机构来说,就需要考虑优化投资结构,以免埋下风险隐患。

注意债券和ABS投资资金运用折算系数为0,所以直接投资债券和ABS,不消耗LMR指标,非常划算。

下面按照前面介绍的三大类分别做详细分析:

1、SPV投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公募基金)

2、债券投资(含ABS)

3、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类如:北金所债权、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

二、G31报表逻辑下SPV同业投资

(一)底层穿透要求

首先,第一种是源自于“授信”以及“资金流向”的穿透要求,具体表现为:

1.穿透最终债务人的授信管理

对最终债务人的授信需要统一纳入集中度管理,需满足监管授信集中度15%上限的集中度监管指标。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监管部门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识别上的细节内容。

现实中银行对G31投资的各种科目都需要穿透授信,同时也会把控资金流向的合规性。授信穿透是最难的穿透,尤其通过SPV投资公开市场交易的品种,授信本身是一个伪命题,所以多数采取的方案是提前给授信清单,在清单内的,都可以交易;

但是如果投资ABS,一般情形不需要对ABS债权做逐一授信,还有部分投资业务比如交易所应收款类的ABS,本身找不到授信主体,多数只能找原始权益人或相关增信方做授信。

尤其注意区分名单管理和授信管理,对SPV管理人实际是合作名单管理的概念,但是因为多数银行同业投资在风险管理环节管理人准入也是授信审批去看,往往也做成授信额度管控的逻辑,资管新规破刚兑之后这个逻辑并不严谨。

2.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在大额风险暴露中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银行一级净资本的15%。由于银行只能有一个匿名账户,在某种程度上该指标制约了银行虚报、藏匿同业投资作为“匿名客户”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底层资产以“资产池”形式存在的公募基金和ABS产品方面,确实存在计量上的“困难”。

3.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的难度并不大,其原因为目前仅需要分类的对象仅为“贷款”(以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为法规依据),即同业投资的金融产品经穿透后投向为信贷类投资的须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指引文件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并加入贷款拨备率以及拨备覆盖率的计算中,相关涉及的报表为G11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G4A-1a的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但资管新规规定任何资管产品都禁止投资信贷类产品,所以2018年以后不存在这种情形。简单总结就是五级分类目前法规意义上仅适用于贷款,G31报表项下的所有投资实际都没有做五级分类,尽管2016年银保监会曾经发布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对非信贷类资产参考贷款做五级分类,但只是鼓励行为,很多银行并没有实施,更不会计入不良。

所以在计算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时候,不良贷款余额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都不会从G31报表取任何数据。

此外,根据监管对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IFRS9执行过渡期内的要求,对于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核心一级资本减少的情况,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的比例以及期限分批加回。

注:对次级以及可疑类贷款的计提系数可以上下浮动20%

2019年印发的针对银行全金融资产分类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不再提贷款,而是所有金融资产都需要做五级分类,相应计提风险准备,如果正式下发,对不良率和贷款拨备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其文件中对五级分类的要求就要比现《指引》文件具体且严格的多,但监管方面迟迟无法下达;笔者预计可能年底或明年初会发布。

4. 嵌套类产品须穿透至底层资金投向

(1)监管业务导向

对于资金投向穿透也是近几年监管审查的重点,除了2014年的127号文的要求以外,从2021年上半年多地监管严查经营贷流入房地产行业等违规投资领域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嵌套类”的投资项目在G31投资业务的中须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资金投向行业。银行在投资这类产品时,需要根据产品说明的资金用途明确是否符合当前监管提倡、引导的投资领域。无论是出于对投资资金收益的需求,还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银行均需要进行所投资产品的底层进行“尽调”,特别是对于那些穿透后是“信贷类”融资工具。

例如,底层资产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信贷投向时,虽然对银行自身的房地产集中度并无影响(集中度指标当前只考核银行发行的贷款业务),但也需要填报S67中“3.2 非保本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项目(尽管短期内市场整体压降态势明显)。除此此外,因投资方实际承担了债务人的“经营风险”,所以还须按100%的信用风险权重计量(一般房企属于“一般企事业债权”),对自身信用风险资本消耗将有所增加,或降低资本充足率。

(2)对于同业投资穿透的思考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本质上同业投资需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故从业务审慎角度来看,除了已经明确可以豁免穿透的产品以及业务外,应该尽量做到能穿透就穿透。所谓无法穿透,其背后原因或真实存在只能获取大类资产类别,无法获得明细的情况;还可能存在隐匿违规或开展灰色地带业务的情况,但从近几年国内外监管趋势来看,无论是对风险计量的要求,还是开展业务的合规性都日趋严格,所以即便是目前侥幸获得业务利润,但终究还是“逃不过十五”,迟早是会被监管发现追溯处罚的。

(二)同业投资资本计提

需要穿透产品投向底层资产,根据底层资产的情况计提资本。举个例子,银行投资了公募基金,需要根据基金的投资清单,如果是利率债,则风险权重就是“零”,但如果是信用债,就要按照大型企业100%、小微75%、金融机构20%或25%来进行计提。理论上如上操作便可,但实际公募基金因为体量较大,不一定会完整的公布其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的明细,很多时候都是公布几个投资大类(“个性化定制”产品除外),另外,公募基金公布的时机也不一定能符合银行报表的报送需求,所以保险起见,银行可以按照100%来进行计量。

(三)同业合作机构管理

1、同业投资能否和私募基金合作?

这个争论的源头是127号文语焉不详,当年定义同业投资的时候,SPV投资仅仅列举了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信托、保险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银行理财,但是没有提私募基金。

后来很多银行仍然通过私募基金做债券投资,理由是127号文也没有禁止,但是监管风向看并不认可这种行为,所以2018年发布理财新规的时候,明确表外理财都不能和私募基金合作;但是对于自营资金而言,并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暂时处于灰色地带。

2. 账户开设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银行涉及投融资性质的同业账户仅能由银行的一级法人行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则要在一级法人行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开立该账户。另外一个重要的开户规定是不得开立异地账户,其原因在于异地开户风险较高。目前首次开户需要见证、面签,这里“证”是指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并且要有两名以上开户行的工作人员确认对方机构的法定代表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3. 同业机构名单制管理

2014年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的127号文件中要求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并明确了对同业投资的定义为购买①同业金融资产、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③信托投资计划、④证券投资基金、⑤证券公司资管计划、⑥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子的资管计划和⑦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故银行目前仅能与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而私募、保理、地方AMC这类机构并非同业,因此需要注意业务的交易合规性。

(五)部分同业投资处罚案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2021年G31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债券类投资

首先,2021年版本的“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将原“债权投资”改为了“债券投资”。这个改变的主要原因源于“债权”是民法上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力。而债券则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说是发行主体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契约”,其本身与“债权”之间是被包含的关系,即债券的投资者就是该发行主体的债权人。从融资角度来看,债权的借款人和债券的发行主体均承担了“债务”。

此外这里债券投资部分不要求做资金流向穿透管理,也就是到这个债券品种为主,虽然实际风险管理和监管审查过程中,偶尔也会去审查,比如城投债资金用途是不是合规,或者ABS底层资产是否符合要求,但对于资金方而言这种只是风险管理手段,并不是监管要求(或者说监管责任主要是承销商,并非投资人)。

(一)新增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统计科目

1.地方政府债的三种类型

本次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是指为具有一定收益性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其与一般地方政府债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若无对应能产生收的项目,其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则为一般债券。若存在一定收益的项目则为项目专项债券。

根据2017年印发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的要求,若项目产生的收益可以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实现收益融资自平衡的可进一步认定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通常此类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最终偿债资金落到对应的项目收入上。目前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主要包括: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改、轨道交通以及高等学校等专项债品种,其中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以及棚改由财政部试点推广。

截至2021年7月末,2021年上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共计发行21273.5亿元,其中一般专项债为2139亿元,而项目专项债为19134.4亿元。从近几年的发行情况来看,项目专项债的发行量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主要发债用途。

2. 银行为什么喜欢投资地方政府债

从2020年的地方政府债的投资者分布来看,商业银行是该类债券的主要投资者,总持有量约占总量85%的。进一步根据银行属性分类后发现,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约84%,城商行占比约10%,第三为占比6%的农村商业银行。

(1)地方债可作为抵质押工具

(2)地方债利息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至此,地方政府债券与国债一样,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比起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铁路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对银行来说能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

(3)投资地方政府债的风险权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公共部门实体包括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债的投资对银行形成资本消耗,在测算净投资收益时要相应扣除资本成本。此外,地方政府债还可以作为抵质押品起到20%的风险缓释作用。

在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时,作为分子的二级资产中包含“地方政府债”,因目前地方政府债的评级基本均为AAA,其折扣系数为85%仅次于国债、央票,银行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对包括“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等在内的流动性风险指标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可能会取消目前一刀切的20%信用风险权重的做法,主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且地方政府隐债需要较多时间来进行化解,可能明年初发布的修订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会给出答案。

3.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监管要求

具体参见本公众号近期发布的一系列重磅文件分析解读内容《15号文落地及影响!》、《城投转折点!》、《何为政府融资平台?》。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统计科目

2021年报表细化了“1.8.1 信贷资产证券化”、“ 1.8.2 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以及“1.8.3 资产支持票据”三个明细填报项目。此前只有统称资产支持证券。

1.处罚案例以及监管的管理要求

根据近几年的处罚案例来看,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的违规行为主要产生在①投资资金来源是否为合格投资者、②是否正确计量该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以及③所投资的资产证券化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这三类。

在风险管控方面,银行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需要对其底层资产池中的客户、地域和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并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进行风险集中度的管理(穿透看大额风险暴露);如何底层资产足够分散才可以豁免穿透要求。

银行还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资本实力以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设定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限额、风险限额以及止损限额等指标,并进行定期审查、更新相关限额额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内部控制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在报表填报以及资本计提方面,G31中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填报与G11五级分类的汇总部分应当相同。

此外,若投资机构适用“标准法”计量的需要填报G4b-4系列报表,尤其是G4B-4(a)的资产证券化表内风险资产加权资产,其期末(季度末)的资产余额应该与G31的[1.8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前期末余额相同。标准法的风险权重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情况而定,具体分为“有认可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无认可评级的资产证券化”、“ 有认可评级的再资产证券化”以及“无认可评级的再资产证券化”。若是表外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需要再多增加一层表外转表内的折算(目前转换系数为100%)。

这也不难理解,银行通常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化的方法转让给其他机构,是一种合理的信用风险资产腾挪方式,其本身产生“出表”的效果,释放了银行自身的风险资本占用,但若银行通过其他途径持有该产品,则绕开了监管,是一种变相“监管套利”的行为。

2.业务市场情况

(1)信贷资产证券化

2021年上半年,共计发行了总规模为4270.56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2020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量为8001亿,总发行项目达到了183个。截至2021年2月的统计数据,底层资产主要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存量规模约12023亿,占资产信贷证券化总体基础资产的 75.46%。个人汽车贷款则紧随其后,占比约12.18%。

但是2021年以来因为房地产集中度管控和大的宏观政策方向,笔者预计未来央行对住房抵押贷款ABS规模可能会控制占比。

站在银行发起人角度MBS并不能降低总的房地产集中度指标,但是能够降低个人住房贷款的集中度指标,所以部分银行比如建设银行仍然有较大动力通过MBS来达标两集中。

(2)资产支持证券存量情况

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资产支持证券总余额约4.78万亿,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比约26.58%,居首位。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余额为3479亿元,占比约7.27%。

目前商业银行投资交易所ABS有少部分本质上是非标转标的操作,增量授信客户,不发放贷款,直接去交易所发ABS然后银行再投资,好处是可以节约资本,或者可以有劣后级增信措施。

(3)资产支持票据ABN

根据“大公国际“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银行间市场共发行ABN约445单,合计发行规模约5071亿,较2019年增长约76%,其中主要以私募发行方式为主,占到总发行金额的约80.7%。从底层资产来看,以”应收债权”、“信托受益权”、“消费金融债权”以及“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N占比较多,四项合计占总体的78.6%。

四、非底层资产投资项目

表Ⅱ主要统计的是包括私募基金、各类资管计划等在内,非银行直接投资的底层资产,而是需要穿透产品结构才能看到投资的底层是哪类资产,这也是督促银行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加强穿透管理,同时对不同的底层资产的投资总量做到了如指掌。

(一)其他债权融资类

该项下的融资类型仍旧为债权,但与表Ⅱ其他资管产品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即融资方)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同时填报子项的需要分别报送在“交易平台”以及“非标转标”的资产情况。

1.交易平台的债权融资工具

这里的交易平台是指除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本级平台以外的交易所,例如“金交所”。金交所起源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随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2010年成立,目前在包括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等全国多个地区设立的金交所共有60多家,但其中仅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一家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以北京金交所的债权融资计划为例,根据2020年修订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金交所平台上的债权融资工具即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金交所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不对融资人的风险以及产品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银行需要填报已投资产品的底层的期末余额以及具体投向行业分类。虽然该项无需根据产品是否存在负债或资金杠杆的情况单独填报R列“间接负债”以及S列的“估值差异”情况。但考虑到汇总项目需要合计,故也需要注意数据监测。由于金交所平台的债权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是非公开募集,其估值或存在较难获得、估值偏离实际市场以及最终产生S列估值差异较大的情况。

或许是为了缓解这一难题,2018年北京金交所印发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收益率曲线及估值服务指南(试行)》的文件,明确平台将为有查询需求的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的收益率曲线以及估值查询服务。而参与报价的机构必须满足文件要求的5项申请条件,经平台审批后按照规定进行报价,确保报价行为遵循独立客观、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北京金交所也将对报价机构的报价行为进行评估,确保不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行为。

2.其他非标资产

这里填报的资产需要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文件要求,由经监管机构认定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资格的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后,由央行联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是否通过认定。目前包括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已经明确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

该项目填报也需要留意市场报价波动对汇总的S列“估值差异”的存在的潜在影响。

3、城商行特殊认定“间接融资”

2021年上半年,城商行面临的窗口指导“间接投资”限制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个概念既包括表内资金也包括表外理财资金;资产端包括银登和理财直融,以及所有SPV资管产品、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实际是127号文同业投资的扩大化。不仅如此,间接投资把所有表外理财也纳进去了。

本质上间接投资就是G31报表里面SPV投资+这里的其他类项目。

也是把2017年监管文件《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关于同业投资原则不得新增多层嵌套的要求泛化,更加一刀切。这个理念看起来很正确,对于城商行过去几年投资乱象进行集中整顿。但是概念模糊不清,表外理财纳入管控范围打击面过广。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一)增加了对非金融企业债的评级划分

这一操作无疑是为越发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进行铺路,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的体量还有很大扩充空间,另一方面细分不同评级的统计有助于银行对企业债整体风险把控,并可以根据经营策略适时调整投资占比结构。

(二)标准化票据

2020年7月印发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管理办法》的主旨意在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供应链金融层面进一步拓展票据业务,将其视为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引入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来提高票据的流动性,同时通过引入专业投资强化了标准化票据的市场化定价。随后,监管部门在附注填报项目中新增了“标准化票据”的统计内容,但目前仅要求填报“期末余额”以及“投资收入”。票据相关知识点可以参考文章《什么是票据?》。

但现实看,银行监管部门后来对标准化票据仍然持保留态度,基本处于停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