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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瑕疵背书的6大陷阱,早看早受益!

点击:1711 日期:2018-05-09

警告:银行承兑汇票瑕疵背书的6大陷阱,早看早受益!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者在背书过程中种种错误导致票据背书瑕疵,直接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或票据的正常结算。根据盛源保理工作总结,背书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背书签章瑕疵
第1是单位签章错误。《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发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这些现象属签章瑕疵,应由责任人出具误盖背书章证明,划销第一栏背书章,在与承兑行联系无异议后可办理。

第2是背书章为“财务专用”,非财务专用章,或者背书章有“煤款结算”等字样。法律上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意义并非限制只能使用名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而是应该使用财务上专用的印章,包括结算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等,而且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该受理。
第3是银行签章错误。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银行通过委托收款背书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第4是签章过程中出现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另外,票据背书用章不清。由于背书印章不清、过浓或过淡造成印章字样模糊,就会使票据的接收人无法辨认票据背书人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即是否抬背相符,也会造成接收人无法接受该票据的后果。即便接收人接受了这样的瑕疵票据,如果票据到期,托收遭到承兑行拒付延付,需要补充证明时,也时常发生背书次数太多,当事人难以及时联系上以及出具的证明不合承兑行要求等情形,而耽搁持票人及时收取票款的时间。

二、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票据贴现时。一些单位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容易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三、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票据背书栏中的被背书人一栏为空白,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商业银行办理贴现、票据托收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将前手中的背书栏逐一填写,这就弥补了空白背书,完成了票据背书。
四、背书重复
票据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是同一人,即为背书重复。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但重复背书毕竞是背书中的一种偶然,且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明确规定予以承认此种背书形式,因此为了及时、安全、稳妥地收回票款,应由背书人出具证明,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自己承担,并由出票行或承兑行确认。

五、断头背书
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如A让于B,C让于D,即缺了B让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六、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是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背书日期如有涂改的痕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背书日期更改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因此持票人在托收时,应要求原涂改人出具相关的证明,将证明附在托收票据后一并寄给承兑人。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这就造成背书不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