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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点击:1721 日期:2018-05-0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  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务公司) 分支机构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的定义。(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 二 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XX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 年 月 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

(七)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 。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可选其中的一项、两项、三项或不选):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费率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为 。

第 三 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 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 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 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

(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