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昇供应链官网!    

票据的相关知识

点击:909 日期:2021-06-07

一、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二、主要的票据类型

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

三、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四、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五、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通的绝对记载内容有:

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④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六、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七、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原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在汇票到期之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栗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张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教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包括三方面内容:记载、签章和交付。

1、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栗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与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2、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交付: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宗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双力。

八、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九、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

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