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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前行的保理业务

点击:953 日期:2021-03-06

保理业务应积极探索反向保理的模式迭代、保理资产境内及跨境流转模式,持续提升保理在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等领域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保理业务稳投资、稳外贸、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2020年,中国的保理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各部委的指示,坚守支持实体经济的初心,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复工复产。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保理业务量为8349亿元,同比微降约1.1%;下半年,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业务量有所恢复,估计全年业务量与2019年同期持平。2021年,保理业务将有望继续获得进一步发展。

2020年保理业务获得历史性突破

保理立法迎来历史性突破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将保理合同列为新增典型合同,至此保理合同正式进入有名合同的行列,保理业务也从原先依据债权转让一般规定,迎来了有明确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保理入典不但是对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肯定,也反映了国家对保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期许。

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出现拐点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来,北京、上海、广西多省市陆续出台了商业保理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

2020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要求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商业保理企业,初选为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以切实发挥对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随着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体制和规则的逐步明确,各地方政府普遍收紧了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政策,并加快了对现有企业的梳理规范工作。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存量同比下降7.08%,是自2012年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首次出现下降。随着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制管理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估计2020年商业保理公司存量将进一步下降。

行业利好政策持续推出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2020年9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九条中提出,“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人民银行统一承担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理登记在内的担保登记工作。

应收账款真实性核实,是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相对于卖方,买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对应收账款确权配合度普遍较低。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往往只能依靠交易历史、交易单据、资金往来记录等单方信息,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以上政策文件出台后,国家从规章层面明确了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确权义务,规范了债权的统一登记,将有利于改善保理商的风控手段和能力,促进以保理业务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稳健发展。

2021年保理业务谱写新篇章

以《民法典》保理专章为坐标的2021年,可谓保理发展之元年。保理,作为与中小企业最相配的金融产品,在其行业发展的历史旅程里,将要展开新的画卷,谱写新的序曲。

《民法典》的施行将促进保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民法典》施行之前,保理业务的法律纠纷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本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有名合同后,将规范保理业务的审判依据,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民法典》保护了保理商在虚构交易情形下的权益,有利于增强保理商重返保理市场的信心。虚构应收账款一直是保理业务发展中的最大制约,也是导致2013—2015年我国保理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2015年后,各家银行纷纷收紧保理业务的信贷政策,引发保理业务量连续三年同比下降。《民法典》为虚构应收账款场景中的保理人提供了明确的保护,从而可极大提高保理商,尤其是商业银行开展正向保理业务的积极性。

第二,明确了多重转让的清偿顺序,规范了保理业务的操作。此前,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非强制要求,部分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未进行登记,导致卖方重复融资而引发业务风险;多重转让下,已登记的将优先受偿的规定,可促使保理商规范业务操作,及时进行登记,防止重复融资,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

第三,保理业务范围得到有效扩大。《民法典》参照《联合国应收账款转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债权,从法律层面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保障卖方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权利,也为保理商开辟新的业务场景提供了保障。可以预见,“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解禁后,保理商会大力介入电力、通信等优质应收账款积聚的行业,为这些行业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民法典》对“虚构交易”中的善意保理商给予了良好的保护,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条款,则让善意地位的获得蒙上了一层面纱。

因此,保理商并不能将“虚构交易”条款视作万能“保护伞”而降低自己的尽职审核要求。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仍应秉承展业三原则,对客户、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慎的调查。这既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在履行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应尽义务。

商业保理公司将出现“头部化”集中趋势

《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发布以来,各地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商业保理公司的分类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有江苏、山东、浙江、重庆等9个省(市)公布了首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名单,总计179家。相比我国近万家保理公司而言,目前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占比不足2%。

虽然2021年监管部门会加快名单梳理工作,将会有更多保理公司纳入管理名单,但可以预见的是,只有业务经验丰富、经营合规、业绩稳定的机构,才能长期保持在管理名单之中,商业保理业务也将逐步向这些优质的头部企业集中。

在这场淘汰赛中,原来经营比较粗放的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寻求转型,比如收缩业务领域、选择细分行业,在深度把握行业周期、行业运作特性、行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推出有针对性的业务模式,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反应敏捷的组织优势,建立起一套区别与大型银行的风控体系,与银行保理商形成差异化竞争。

此外,业务结构也应进行适度分散配置,避免过于倚重单一大客户或单一行业,以降低业务波动风险。相信,那些在竞争中胜出的头部公司,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将不断发展壮大,融资市场对其认可度也将不断提升。保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再保理等方式获取融资的渠道,会因此进一步拓宽,并最终形成商业保理资产和再融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反向保理将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更大作用

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对线上试点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等线上化操作,给出了正面支持意见。此外中银协也启动了《反向保理业务指引》的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的操作。上述文件的出台,将促进反向保理迎来一轮新的发展。

反向保理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产品。反向保理依托核心企业的高度配合,给中小供应商带来融资便利(资金成本降低还有待推进)。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中小供应商数量大、区域分布广,保理商,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调查、合同签署、单据搜集等工作时,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意见》 在解决上述这些困扰反向保理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包括注重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业务效率等,恢复了业界以反向保理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信心。

目前,市场上反向保理业务的主流模式仍然是1+N模式,即围绕单个核心企业批量提供上游供应商融资。但这种单链条的金融服务相对是比较脆弱的。未来,多家核心企业、多家供应商、多家保理商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信息流、资金流的交互,实现N+N的网状业务,应会成为趋势。由此,中小供应商将获得多维度、立体式的融资服务,保理商也可以实现业务结构的分散化,降低对核心企业的依赖,进一步缓释业务风险。

再保理拉开保理资产流转网络构建的序幕

哈耶克曾指出,市场秩序的本质是自由、基础是法治、优势是效率。市场经济的高效来源于商品、服务的自由交换。通过交换,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不仅可提高产出效率,也可极大地促进社会分工,令琳琅满目的商品及服务遍布整个世界。市场经济原理不仅仅适用于实体经济,同样也能在金融市场发挥重要的作用。以贸易融资领域为例,福费廷、风险参与、票据转贴现等资产流转方式,均大大促进了信用证、票据等业务的发展。

中国保理行业已经走过了30年,由于一直未能形成高效的跨机构资产流转网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中银协在2020年启动了跨行再保理业务的研发,旨在逐步构建完善的保理资产流转体系。再保理业务将打通保理资产在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间的流转路径,保理资产可以在具备客群资源禀赋与具备资金资源禀赋的金融机构之间实现自由交换。这将发挥出保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获得更多信贷资源投入等优势,进而极大提升保理服务实体、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

跨境保理借历史发展机遇再出发

跨境贸易一直以来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2020年,贸易战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给众多外向型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不利的外部环境,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人民银行也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2020年9月在上海调研时也表示,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建设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平台,以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促进人民币的跨境使用。

国际商会秘书长John WH Denton称,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后续影响,ICC模型测算出全球中小企业若想恢复疫情前的发展水平,还需要2万亿美元贸易融资投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跨境人民币交易和“稳外资、稳外贸”。保理业务应当抓住当前的历史发展机遇,积极探索保理资产跨境转让模式,在发挥双保理项下境内外保理商联动提供坏账担保、融资等综合服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通保理资产的流动通道,担负起其应当的时代使命。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