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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票据大案,开庭审判!王某中等12人伪造金融票证

点击:1142 日期:2021-02-09

导语:近日,兰州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中等12人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一案。

案件基本情况:经审理查明,某银行某支行行长王某中与江苏、上海、天津等地近10名金融掮客共谋,通过票据贴现、转贴现、承兑、资产包投资、理财贴息、通道公司投资、伪造印章、伪造票据、联系企业出具“三无”票据等多种专业、隐蔽、新型犯罪手段,与全国30余家银行、上百家企业进行票据交易、理财交易,共骗取银行资金达120亿元,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

案件审理情况:本案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案值最大、涉及地域最广、影响重大、犯罪手段众多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涉及全国30余家银行、上百家企业,属重大、复杂、疑难的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案卷400余册、涉及票据业务等12项罪名。案件受理后,兰州中院安排专业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主办人和刑二庭庭室领导组成合议庭,通过长时间加班加点,认真学习金融专业知识,全面研判掌握案情,顺利审结专案。分管院长、庭长强化监督指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案情,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持续加大追赃力度,截止宣判前,追回赃款近10亿元、查扣财物50余项。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主犯王某中涉七项罪名,其中票据诈骗等三项犯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对另外二名罪行严重的被告人按照法定最高刑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均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均依法判处较重的财产刑。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挽回金融机构损失,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彰显司法机关维护金融安全、打击金融犯罪的坚定决心,强有力保障金融秩序。

近期无期徒刑的票据案:

民泰某支行44亿票据案:80后杭州人倪某峰,利用自己曾担任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3月被撤职)的职务之便,连续操作票据诈骗并进而骗取巨额贷款的惊天大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则判决书显示,倪某峰在任职期间,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636亿余元归自己使用,造成经济损失9.424亿元。同时,倪某峰等人还为出票企业融资以赚取巨额好处费,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亿余元,倪某峰违法所得11.0093亿余元。

案发后,杭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倪某峰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判决书显示,倪某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倪某峰以违法所得为限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20亿电票案:2018年12月19日,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艳、逯国强、张珏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黄浦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周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查扣、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查封、冻结的股权、房产等拍卖、变卖后发还被害单位;责令各名被告人退赔其余不足部分发还被害单位。

在这场案件中,犯罪者借用了焦作中旅银行办公室,假扮焦作中旅银行的领导,以此骗过工行的核查人员,成功在工行廊坊分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之后,他们利用该同业账户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达20亿元。

12月1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崔艳等票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