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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涉及到票据业务的有关规定

点击:1266 日期:2018-04-25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若干条款是使商业银行经营者产生经营思想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1、关于经营(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的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2、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指出: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第8款指出: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第8款指出: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劵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汇票。

  3、关于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主体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具有风险缓解作用的保证主体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4、表外科目应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待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后,再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在法规的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以及表外项目的定义中表述道: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行知的背书(信用转换系数10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转换系数100%)

  根据上述内容就能明确在计算风险资产和计提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对涉及票据业务的基本系数清楚:

  由于承兑商业票据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信用转换系数是100%;

  贴现(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四个月)0%、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20%;

  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信用转换系数100%;

  虽然承办贴现的商业汇票已经卖出,但应属“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性质信用转换系数100%

  对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票据与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劵、票据和承兑的汇票都可以充当风险缓释作用的质物。

  在对商业银行平时的经营中不注意上述要求、不符上述要求的,中国银监会将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其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务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2)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3)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4)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5)商业银行限制分配红利与其他收入;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班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