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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明确 设定三大门槛,80家受影响

点击:954 日期:2020-09-14

时隔一年,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终于“靴子”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金控公司准入标准:中国金控及图谱

办法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家公司对银行、金融租赁、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等中的两家和两家以上拥有指控制权,那么可能就会涉及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五大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2.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央企金控是我国较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其主要依靠央企充足的资本、较高的地位等优势,较早获取各类金融牌照,控股金融企业,掌握核心金融资源。

3.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与央企金融控股公司不同,地方金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作为地方政府持股金融企业出资人的角色,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协调区域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稳增长的目标。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 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民营企业争相成立金融控股平台的原因包括:传统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下滑、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未经央行批准“金控”名字不能乱用

目前国内常谈论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从类型看,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金控阵营: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

实际上,2018年央行就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集团、苏宁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模拟监管试点,积累相关监管经验。这5家试点监管机构的选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产业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控股的金控公司,还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后形成的综合性金融平台。

经过监管试点并结合意见反馈后,《金控办法》也根据现实情况对金控公司的设立程序做出调整规范。最大的变化来自于延长提交金控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从6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根据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条件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金控办法》,企业注册名字时“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字样不能随便乱用。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现在的风险

1.盲目介入金融业。部分非金融企业并不熟悉金融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但却同时持有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借此获取大量资金,一部分变相转为放大资本金,另一部分通过关联交易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海外扩张需要。

“为了实现快速扩张,最近十多年,一些大型的企业都想搞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未正式搞金融控股公司而实际在‘插足’金融类公司。原因无非是能支持一定程度的自融,另外就是便于从其他地方获得融资。能快速地变成虚假资本金,可以实现快速扩张、野蛮扩张。”央行前行长周小川直言。

2.集团运作。一些企业通过集团式运作,使旗下各公司能够涉足更为广泛的领域,复杂架构也不易被外界看懂,并通过各种整合,更多地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

3.虚假出资。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或者利用分业监管的缝隙,操控壳公司进行循环注资,或者借助外部融资,短短几年内总资产翻了上百倍。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周小川表示,关于挪用其他资金作为资本金,安邦系做得非常明显。它通过掌握的成都农商行等几家金融机构,把其他的资金包括存款资金、信贷资金设法转为资本金。此外,正好保险业有一个特点,就是保费可以用于投资,于是这些资金也在集团内部交叉投资,最后也变成资本金了。

“单纯地杠杆再增加也不可能高到天上去,还需要弄到资本金。于是资本金不可想象地实现了快速扩展,其中多数都是虚假的、违规的和变相的,并非真的资本金。虚假资本金再加上放大的杠杆,一些机构的扩张很快就是天文数字了。”周小川表示。

4.逃避监管。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在海外宣称拥有金融全牌照,但由于其隐匿了所有权架构,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资金运作能力很强,在国内又得以逃避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此产生政策套利问题。

5.隐匿架构。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尽可能隐藏受益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和不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6.急剧扩张。借助以上手段,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规模,除此之外,还利用创投、上市等实现更为快速的扩张。其中,少数企业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向境外快速扩张,实现资产转移。从外汇资金来源看,一是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二是利用国内上市和收购兼并,套现和转移资金;三是利用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便利,进行内保外贷。

7.关联交易。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安排1年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正式稿中还安排了一年过渡期。

央行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这意味着给这些公司安排了1年的过渡期。”连平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想要申请准入,就需要在这1年时间中想清楚是否要申请设立,并且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去调整股权结构及业务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与此同时,此次监管还引入了退出机制。

根据国务院准入办法中称,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同时,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附注:前期一些金控名单(截至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