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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点击:1710 日期:2016-09-07

银行汇票是商业交易中经常使用的票据之一,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去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同样,票据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恶意挂失、申请公示催告等手段损害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在票据使用和流转过程中,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可能造成票据的丢失。票据丢失后,持票人为了避免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向票据付款人挂失,要求停止支付。票据丢失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被宣告无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


由于当事人挂失票据或申请公示催告可能存在恶意,将导致真正的票据持有人利益受损。为保护真正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权利救济的手段。一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中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二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告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二是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不是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无权再依据票据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也不能依据票据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持票人可以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