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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热点实务问题汇总

点击:1217 日期:2018-04-16

  票据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基础票据行为,也涉及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买断、质押等其他票据行为,虽有《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央行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不少从业者还是有诸多疑问,为此,我们整理汇总了以下频繁提及的问题。

  1、电子商业汇票可否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票据公司催告仅限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电子商业汇票因具有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绝不可能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实质要件。

  2、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除用于贸易交易还可用于哪些情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鼓励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3、企业或其他组织开立电票账户的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三)具有数字证书,能够作出电子签名;

  (四)与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4、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是否可以以单纯背书方式转让电票?

  央行办公厅2010年27号文“为便于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电子票据的集中管理,成员单位或其直接交易对手,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背书方式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给集团公司。"

  5、出票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以前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即收款人在提示收票未签收前,出票人都可以未用退回方式,注销已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6、企业可以开立多少个电票账户

  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个结算账户只能绑定一个电票账户,并形成对应关系。所以企业电票账户的户数以其在银行或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为限。

  7、IFRS9对票据的影响

  IFRS9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7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九号金融工具的简称,它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全面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就是IAS39。为了与上述国际规则接轨,2017年3月,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出于便捷沟通的需要,市场也常常用IFRS9来概指这三个新准则。

  表内各项票据业务资产将基于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重新分类并使用对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分别为摊余成本法(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FV-PL)三类。

  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否由收款人或第三人签发?

  不可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9、如何计算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则顺延。

  10、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后可否申请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尚在到期日后两年内),在做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11、票据提示付款期后可否继续转让背书?

  不可以。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