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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票据类纠纷裁判规则

点击:1601 日期:2018-04-13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纠纷,但案外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以票据返还请求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2.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中权利人无需以“背书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上诉人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本案经过一审、反诉、二审、申请再审诸多环节,耗时很长,从2010年到2015年,涉案金额2200万元,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大概就是这样:

  A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准备付货款,B公司只要现金,B把汇票还给A,A公司把汇票交给一名票据中介贴现,中介把票出给C公司,C公司把贴现款打给中介,中介并没有把钱打给A,而是支付之前所欠他人的贴现款,A报警,中介被抓。

  一审A请求C公司返还汇票或者票面损失及利息损失,C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汇票原件归属于C公司,A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一审:A公司的诉讼不能成立,C公司反诉请求部分成立。

  A公司提起上诉:1.以A公司、中介、C公司贴现时人员都在场为由,表示贴现主体为A公司和C公司,2.中介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3.C公司恶意取得票据,致使A公司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为支持A公司。

  二审:C公司交易前并不认识中介,A公司绐终是与中介交易,A公司上诉主张其交易的相对方是B公司,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C公司接收票据时验了真伪,得到中介合法持有,无挂失止冻的书面保证,并向中介支付2200万票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提起再审:1.中介是A与C的中间人,A与中介并没有票据贴现,A转让相对人是C,C恶意取得涉案汇票并存在重大过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A与C之间以承兑汇票为标的物,本案除了适用票据法以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判令C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贴现前,A公司委托人曾找中介办理过承兑汇票贴现,应当知道彼此交票、付款的操作方式及其风险;C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案在市场中其实很普遍,票据贴现经常会“背飞”,骗子以低息贴现为由,收到汇票后立马转给下一家,收到贴现款后跑路,纸票还好说,电票的话如果不是当面操作,人都见不到,损失就更别说了。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票据原合法持有人可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当申请公示催告致其票据权利丧失为由,提起诉讼——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圣凯五金厂(普通合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杭州翔盛公司与恒远公司有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10月8日,恒远公司以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原告货款。该汇票记载,出票日期2012年9月20日,到期日 2013年3月20日。后经多手背书,杭州翔盛公司持有了该银行承兑汇票。2013年1月11日,本院受理了余姚市圣凯五金厂以遗失该汇票为由的公示催告申请,并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甬余催字第4 号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于同日发出。后在承兑该汇票时,付款行告知该票据已经由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由余姚市圣凯五金厂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收取了票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姚市圣凯五金厂赔偿其票据款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汇票背书连续,能够证明其从前手合法获得该票据。其次,除权判决是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利害关系人或真正的权利人提起票据诉讼时,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应该受除权判决约束。原告在公示催告前获得该票据,系合法持有该票据。被告余姚市五金厂没有在涉案票据背书栏内签章,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被告并非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却依除权判决获得票据款项,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对该损失,作为最后的合法持有人的原告理应获得赔偿。

  律师意见:

  目前商业运行环境中,远期商业汇票经背书传递多手,实质上成为了很多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加之商业承兑汇票的纸质特性(容易丢失),使得恶意伪报票据丢失的纠纷大量存在,上引案例虽然涉及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笔者认为该判决对于我们解决商业承兑汇票同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商票的合法持有人发现有人恶意挂失时,常见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在涉案票据公示催告期间申报票据权利,或者是对票据除权判决提起撤销之诉。然而这种程序上的安排有其固有缺陷,虽然法律规定失票人应该在报纸上刊登失票事由,在此期间可以申报权利,然尔票据权利人看到此类信息的机会几乎很少,通常是在向银行提示承兑时,承兑行告知票据已被除权时方知晓有人恶意伪报失票。此时,票据权利人唯有先对对涉案票据除权判决提起撤销之诉,然后再以票据确权之诉确定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一般不能直接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恶意伪报票据挂失人要求其支付票据款。这样一个流程下来,没有2年时间很难成事,造成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讼累。最高法院公报的上引案例,给予了我们一种新的维权方式: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直接起诉恶意伪报票据丢失人,要求其支付票据款,也许会有更多法院适用此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