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昇供应链官网!    

注意了!这些背书可能会影响你的票据权利!

点击:1071 日期:2018-04-11

  一般的票据交易中,完成了背书的要式要求,支付对价,即可完成票据权利的转让。但还有一些情况下,背书中有一些特别的记载,会对被背书人的权利产生限制,这种情况必须要留心!

  1.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分别背书是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止一个被背书人的背书。

  部分背书是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的背书。

  因此,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2.附条件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期后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

  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4.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5.限制转让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

  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五种限制性背书,通常与正常的非限制性背书只有细微差别,但对票据权利的影响是巨大的,往往对背书人的担保责任或者被背书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因此,对于这些特别的背书记载项背后所代表的含义,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