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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点击:1266 日期:2019-09-30

关于发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金所发〔2019〕11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健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为市场成员提供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服务,并发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9〕12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北金所通过动态报价进行市场化拍卖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

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第三条 参与回购违约处置的守约方及相关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应遵守本细则、签署的回购主协议及北金所和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和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回购违约处置,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监管要求、影响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和损害相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北金所根据守约方委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回购债券动态报价的拍卖转让活动。

北金所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通动态报价权限,组织意向受让方使用指定系统平台参与动态报价环节,对拟处置标的债券进行转让,受让方可匿名参与竞价。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与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为整个转让公示期,在自由报价期内,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20分钟(即1200秒)。

第二章处置申请、核验及转让信息公示

第五条 守约方拟委托北金所开展回购违约处置的,需与北金所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开通业务权限,并向北金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违约处置申请表》(附件1);

(二)已违约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三)交易违约的证明材料;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守约方须承诺申请回购违约处置所依据的债权和质权等权利基础不存在瑕疵,且拟处置回购债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金所依守约方委托开展的回购违约处置不表明对回购债券的权属、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由回购违约处置参与各方及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守约方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金所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和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北金所接收到处置申请后,向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申请核验本次动态报价所涉及回购债券违约信息和产品要素信息。核验无误后,北金所正式受理守约方的处置申请,并通知守约方。

第八条 北金所对处置申请转让的债券信息进行信息公示,转让信息公示对守约方信息进行匿名处理,在公示期内接受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

第九条 守约方回购违约处置申请需设定转让底价,转让底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转让公示起始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

(二)回购债券在转让公示起始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转让公示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市场平均估值价格的80%。

第三章动态报价、成交及结算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回购债券处置应满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动态报价转让的各类风险;

(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所开展的债券动态报价行为均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违规代理行为;

(五)严格按照动态报价结果履行成交义务;

(六)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北金所的监测检查。

第十一条 回购债券动态报价转让暂不采用保证金制度,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启用保证金制度,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有意向参与受让的投资者需与北金所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开通业务权限,并向北金所提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违约处置受让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北金所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通动态报价权限,组织意向受让方使用指定系统平台参与动态报价环节,对拟处置标的债券进行转让,受让方可匿名参与竞价。

若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期报出等于或者高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则其报价为有效报价,按上述时间转入限时报价期,在限时报价期间没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超过当前有效报价的,限时报价期结束,由北金所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中标受让方。

若有两位或以上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期均报出高于转让底价的有效报价,则按上述时间转入限时报价期,在限时报价期间报价高者为有效报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受让方。

第十三条 回购债券动态报价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北金所视情况中止或终止转让:

(一)回购债券发行人披露重大事件;

(二)相关权利方提出书面异议;

(三)守约方和违约方就违约处置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北金所;

(四)有权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转让的情形;

(五)其他北金所认定应当中止或终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动态报价产生中标受让方后,北金所将成交信息发送守约方、中标受让方及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 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根据处置结果完成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债券过户和款项支付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北金所。

第十六条 若回购违约处置所得款项大于违约方债务的,由守约方自行或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相关规定返还违约方。若回购违约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或发生结算失败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北金所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第四章监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北金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回购债券违约处置业务的日常监测,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守约方、意向受让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诚信、合规地开展业务,充分知悉、了解相关风险,不得以不当方式操纵市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影响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守约方因自身原因申请取消处置申请的,应不晚于转让公示起始日前1个工作日向北金所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参加回购违约处置的机构应当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对手方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北金所发现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约谈和服务禁止等处理,并视情节严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随意报价或者有意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

(四)中标受让方不按成交信息约定履行合同;

(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和相关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回购违约处置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北金所应尽合理努力采取相应措施,但对于因此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北金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守约方、违约方以及中标受让方之间因回购违约处置发生纠纷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金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金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