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昇供应链官网!    

一个反面案例附浦发银行五千万保理被骗后续

点击:3178 日期:2018-04-08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人总要吃些苦头才能成长,企业也一样,希望各位做保理的亲们,可长点心吧,风控真的很重要!

  保理是时下最热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简单点就是,卖方把合同和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钱和服务。

  目前在国内做应收帐款业务的公司很多,但并不是没有风险,这不,浦发银行就中招了,被骗了5000万。

  事件起因

  知情人士了解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该笔业务客户为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

  2015年2月,亚森实业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保理融资协议》,通过向银行转让其与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的5600余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从而获得5000万元融资。随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亚森实业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对亚森实业提供了5000万元保理融资。

  然而,双方保理协议到期后,亚森实业并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且,亚森实业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转让的5600余万元应收账款竟然也是假的。

  知情人士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发现被骗后,随后将亚森实业和兖矿煤化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今年5月份开庭审理,9月份作出一审判决。

  5000万要打水漂

  案件审理过程中,兖矿煤化表示,公司与亚森实业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亚森实业对兖矿煤化工没有该笔应收账款,兖矿煤化公司也没有收到过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寄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签署过该笔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为了证明保理业务涉及的假应收账款、假法人代表授权和假公章,兖矿煤化花了7万元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6年7月26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涉案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授权委托书》中“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公章盖印形成;“苗某某”(兖矿煤化法定代表人,记者注)署名字迹不是其所写。涉案2015年1月21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中“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公章盖印形成。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由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兖矿煤化曾经使用过涉案印文,故不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上所记载的内容系兖矿煤化的意思表示,兖矿煤化不受《授权委托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的约束。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亦不能证实亚森实业对兖矿煤化享有价值56599000元债权,其要求兖矿煤化在此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亚森实业签订的《保理协议书》、《保理融资协议》均为有效合同,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约定向亚森实业公司发放融资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亚森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亚森实业偿还浦发银行济南分行50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被公章造假的兖矿煤化公司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亚森实业早已人去楼空。显然,浦发银行济南分行陷入了一个精心编织的保理骗局。

  风控是关键

  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记者了解到,亚森实业所涉及的骗局并非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一个。据悉,亚森实业法人代表殷某还在山东能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卖卖合同中涉嫌经济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进行立案侦查,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

  保理作为浦发银行的优势业务之一,业务量曾在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名列前茅。然而,此次浦发银行济南分行5000万保理贷款被骗,却是在假应收账款、假法人代表授权以及假公章的“三假”基础上形成的,与该行业务优势具有较大的反差。

  资深业内人士认为,如此虚假的保理贷款业务,如果银行人员按照正常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多重造假的现象则很难完成贷款。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做好尽职调查,银行客户经理和风控都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如果有灰色交易或者参与,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后续

  备受关注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5000万保理业务被骗一案有了新进展。浦发银行(12.46 -0.24%,诊股)在向保理关联单位追偿无果的情况下,继而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追究担保方的责任。

  2016年10月27日、11月27日,鲁网先后刊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5000万保理业务被骗 客户虚构应收账款》、《浦发银行济南分行5000万贷款被骗续:“三假”下的保理业务》两篇文章,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鲁网报道显示,2015年2月,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保理融资协议》,通过向银行转让其与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的5600余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从而获得5000万元融资。保理融资协议签订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亚森实业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对亚森实业提供了5000万元保理融资。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亚森实业提供的应收账款竟然是假的。并且,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号称寄送到买方兖矿煤化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是假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买方兖矿煤化则表示,公司与亚森实业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亚森实业对兖矿煤化工没有该笔应收账款,兖矿煤化公司也没有收到过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寄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其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签署过该笔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由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兖矿煤化曾经使用过涉案印文,故不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上所记载的内容系兖矿煤化的意思表示。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亦不能证实亚森实业对兖矿煤化享有价值56599000元债权,其要求兖矿煤化在此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向兖矿煤化公司索要未果后,2017年7月,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又将担任方枣庄壮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殷超、张晴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1月19日,壮冠公司、皇佳公司、殷超、张晴与济南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融资到期后,亚森实业未归还济南浦发银行本息,济南浦发银行于2015年8月31日将该公司向贵院起诉。2016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5)济商初字第187号判决。

  上述判决作出后,亚森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欠贷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l2467527.15元,共计62467527.15元(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根据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相关资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枣庄壮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皇佳置业有限公司、殷超、张晴在75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枣庄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