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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收条借款是否有效?

点击:3386 日期:2016-09-07

2013年7月2日,陈某向靖江某公司借了票面金额为12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口头承诺2日内还125万元现金。届期,陈某未还款亦未返还银行承兑汇票,后出具借条1份,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手写“收到本承兑原件1份”,但借条出具当日未交付现金。8月2日,靖江某公司向陈某提起借贷之诉,送达应诉材料。陈某向法官陈述到,2013年7月17日前后其未收到靖江某公司出借的现金12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靖江某公司是否出借125万元给陈某。因靖江某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曾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证明两者间存在借款合意,不排除其向陈某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为此,市法院督促靖江某公司进一步举证,限期靖江某公司提供公司账目及汇票的背书情况,然因靖江某公司系小公司,财务对上述两笔往来记账亦不清晰,靖江某公司通过出票行了解到承兑汇票的下手被背书人,申请法院向承兑汇票记载的下手被背书人调查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
承办法官向下手被背书人调查时,获悉陈某的手机每天会固定开机,于是多次短信联系被告,陈述利害关系,后陈某回复因其欠债较多,长期在外催收款项,2013年12月31日晚路过无锡,期间可与法官见面,具体时间、地点提前1小时通知。根据陈某通知,承办法官向陈某出示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陈某表示靖江某公司所述的交付12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无法还款遂出具借款125万元现金,现在外要款,愿约期还款,靖江某公司亦同意陈某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