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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我们应该纠结什么?

点击:1314 日期:2018-04-03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小市民的眼里:商业承兑汇票等于公司开出的远期支票,而银行承兑汇票等同于拿到手中的现金。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简称商票、银行承兑汇票下面简称银票 ,因为承兑票据后面的信用背书人不同,所以贴现的难度还有利率也大相径庭。商票的贴现率一般要高于银票,理论上不超过央行所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对于网贷中出现的银票抵押融资项目,可以采取一票否决制,投资人应坚决规避。因为银票有银行的担保背书,所以信用极高、贴现流通非常方便。 而商票是商业信用担保背书,承兑人一般为企业,所以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要低于银票。

  下文着重描叙的是,网贷中比较流行的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融资。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基本慨念问题:

  1.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2. 所谓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需要马上用款,等不到汇票到期时找付款人兑现。所以,找愿意接受该汇票的银行或其它企业或自然人,在谈妥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后,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转让给贴现人,而贴现人在扣除自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时的利息和手续费,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兑付现金。即所谓贴现是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贴现人融资的一种行为。

  3. 关于获得汇票票款的问题。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付款,比如6个月的期限,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汇票签发后的6个月到期时才能够得到票款。也就是说,付款人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而在汇票到期之前,付款人没有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义务。那么,收款人或持票人现在就需要用钱怎么办?就需要拿着承兑汇票去贴现。因为贴现是贴现人接受这张承兑汇票,即贴现人认为这种汇票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并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所以才会接受贴现。商票能够被银行认可并贴现,说明该商票的承兑人(付款人)的信誉为贴现人(银行)认可,或者商票的承兑人在这家贴现银行开户和授信,不是所有的商票都会被贴现人尤其是银行认可的。那么,在没有其他机构或贴现人接受该商票的情况下,到承兑人开户的银行贴现,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除非你们能够找到其他认可并有资金,贴现率更低的机构或贴现人。

  4. 网贷的商票抵押融资,只要知晓出票企业和融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并去验明票据的真假即可做出是否放贷的决定,而不需要融资企业提供强担保。只要不存在关联关系,正规的票据融资在网贷行业来说,应该属于相对安全便捷的融资方式。这里所说的不能存在的关联关系,是指网贷平台与出票或持票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能有关联。而出票企业与持票企业间一般属于上下游的供货购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极高。但从实力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关联关系也很平常。例如2009年的企业年报显示(记忆或许有些偏差)贵州茅台所需大量原材料(酒瓶、酒盖、包装、印刷等等)均由数家大型供货商提供,而其中关联企业的供货量占总量的30%以上。而五粮液关联企业的供货量,占其当年需求总量的60%以上。因为开具商票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型或是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从自身流动性等方面的考量,一般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给供货商开具商票或者银票。而从一家企业的应付账款的种类,也可以看出这家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等级。一般优质企业(信誉度较高)的应付账款大都以商票为主,普通企业(信誉度相对较低)的应付账款大都以银票为主。

  5.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注意的法律问题。为防范风险,依据调整和规范票据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贴现业务中的几个容易引起风险的法律问题做如下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