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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的风险防范

点击:1096 日期:2018-03-30

  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票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票据市场的规模快速攀升,大量融资性票据应运而生。据辽宁地区的统计显示,融资性票据业务已成为企业筹资、民间投资、银行增收的重要工具。随着融资性票据的迅猛发展,票据市场的违规违法问题也相伴而生。屡屡出现企业重复签发票据,骗取银行信用投机获利;银行则虚增存贷规模,同业融资隐匿信贷资产等现象。这些违规违法问题,从多个层面反映了融资性票据市场业务存在许多风险隐患。

  融资性票据的市场风险

  (一)融资承兑操作风险。受票据融资套利诱惑,一些企业和银行无视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通过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存保证金,签发高额银行承兑汇票,虚增银行存款;还有的利用金融行业的竞争,企业在不同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再转回贴现资金循环开票,套取银行资金。银行保证金规模的增长和企业获取其信贷需求的满足,看似实现双方共赢,一旦某个资金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发承兑风险和银行资金稳定。

  (二)融资乘数效应的风险。票据贴现贷款促成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和超常增长,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商业银行间通过空转票据业务虚增放大,不仅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脱离实质经济超常增长,还使票据融资与短期贷款间存在替代性,而且也促成银行信贷呈现几何级数被虚增放大。票据承兑贴现的空转乘数放大效应,可能导致一笔融资票据支撑着几十倍的信贷规模,使商业银行信用被无限度放大,信贷结构性风险加剧,延深至社会信用规模扩张,造成通货膨胀压力。

  (三)资金流向高风险行业的风险。货币资金的逐利性使部分企业和银行并没有将票据融资所得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进行信贷合理调控等实际需求,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市场热门行业发展进行投机性操作。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虚假关联交易和销售合同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签发商业汇票贴现融资取得短期资金,投入高风险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融资资金的不合规流向,极易引发局部行业过热,投入到虚拟经济或高风险行业,最终将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风险。

  融资性票据迅猛发展的原因

  (一)降低成本规避监管。相对于银行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更加具有成本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企业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往往受到银行信贷规模与信贷结构的制约,而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手续简单、审批时间较短的优势,更加受到企业青睐。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对于企业短期贷款的贷后管控严格,而票据贴现融资贷后管理则相对宽松很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能够极大程度上规避银行贷款监管。因此,企业在市场贴现利率较低和银行信贷额度不足时,往往会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替代短期贷款融资,促进了企业“舍贷求票”的需求,从而派生出大量的融资性票据。

  (二)套取信用投资获利。在资金价格市场化的背景下,企业往往依靠其对银行贡献度获得与银行进行价格协商的话语权,可以较低成本获取资金。企业采取“自开自贴”或与关联公司“互开互贴”的方式,通过“交存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再用贴现资金交存保证金—再开票”的循环方式,不断套取银行资金。为快速取得使用资金和减少成本,部分企业通过违规途径签发承兑汇票和办理贴现套取银行资金,更严重的是部分企业并未把票据融资所获资金投入生产经营需要,而是将融资款再转存银行理财或投向高风险的股票、期货等投机领域,造成票据融资业务表面上大规模增长,实际上部分资金并未注入实体经济和实现再生产价值。

  (三)强调竞争吸收存款。银行主动争揽票据业务,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大力拓展各类贴现业务,不仅是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将票据融资视为吸收存款的重要方式,主要是为了完成银行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促进利润增长。企业缴存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将贴现所融资金存放银行存款账户,成为拉动银行存款增长的有力保障。在大幅增加银行存款规模的同时增加银行可用资金,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做大信贷指标。票据融资给银行带来资产规模和中收业绩增长的诱惑以及票据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部分银行放宽审查标准,先贴现后查询,票据背书、要素和真伪核实不规范,纸质票据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电子汇票系统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为实现“存贷双增”,甚至迎合客户需要,降低贴现利率或减免手续费,影响到票据市场的安全稳定。

  (四)调控信贷规模和质量。票据融资具备的易操作、低风险,带动存贷款和净收益增长的特点,成为银行调控信贷结构、做大信贷规模的重要手段。银行签发承兑汇票记入表外科目,不纳入表内信贷考核指标,仅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就可为企业承兑支付款项,银行通过收取高额比例保证金签发承兑汇票,使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质量大幅提高,成为银行调控资产的主要方式。而银行通过贴现取得票据权利形成商业信用授让,并纳入贷款规模统计范畴,从而使贴现业务成为银行调控信贷规模的首选。因此,银行需要大量票据库存来调控信贷规模,为争取票源,部分银行机构简化操作,使大量非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票据流入银行,某些银行还通过发放贷款增加银行承兑汇票,甚至滚动开票进行直贴现等方式掩盖垫款,使其信贷资产质量不能得到真实反映,银行信贷规模虚增。

  (五)隐匿或虚增信贷规模。票据从签发承兑汇票到转贴现更体现了票据的融资性资产转化而非贸易交易性,银行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都要占用银行信贷规模,而回购式转贴现,则不需要占用信贷规模,不用转让所有权,银行将其视为同业拆借,用于交易库存票据降低信贷规模,因此银行机构更有动力做回购式买入返售票据业务,从而隐匿信贷规模。部分农商行转贴现科目不设买断和回购二级科目,给利用买卖票据调剂腾挪信贷规模创造了条件。

  此外,商业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和完成考核指标,时常将重心向风险低、时限短的票据融资倾斜。经常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介绍票据融资客源。有的中介机构更是利用掌握的银行票据融资信息优势收购票据,为客户制作虚假交易资料,利用变造、伪造或重复使用跟单资料等手法,轻易骗取获得非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融资,从中赚取差价或提成佣金。这类票据不仅增大票据审核难度,放大承兑行信用风险,助推“融资票”的蔓延,还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隐患。

  监管对策

  (一)修改《票据法》,界定票据融资范围。尽快修改票据法,设专章将商业汇票划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交易性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严格控制票据到期兑付风险;融资性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则突破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但发行主体资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发行资格,即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严格界定资格与范围,落实从严监管。

  (二)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与信用评级制度。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融资性票据市场、所有企业都可以参与其中随意签发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对待融资性票据,尤其是当前商业汇票市场发展制度并不完善、亟待规范的情况下,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推广模式,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情况等严格标准,这就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建立融资性票据的信用评级制度,允许那些经营状况好、资金流量稳定、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才有资质签发融资性票据。

  (三)普及电子汇票,取消纸质商业汇票。电子票据能够全面消除纸票记载事项不规范、伪造、变造等操作风险。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对促进金融机构和有条件的财务公司全面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起到积极的催化作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应加大推广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各类机构主动接入ECDS,促进票据业务在线上机构间、企业间无障碍流转查询和结构均衡发展。要加快提高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流通便利性、高效性、安全性和节约成本等优势的认识,了解当前供求关系中买方市场前提下,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票据业务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要对融资性票据交易严格规定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签发和转让。

  (四)严格监管执法,从严惩处银企合谋。对于非真实融资性票据需求导致的企业与银行的共谋行为,应本着从严监管、从严惩处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防范。第一是监管部门要健立健全监管机制,并确保检查惩处高效实施,提高检查成功率。第二是要加大对违规企业、违规商业银行合谋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大合谋违规违法的成本。第三是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完善社会监管框架,营造良好的社会支付环境,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第四是积极开展票据结算纪律宣传,积极维护票据结算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服务质量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