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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案例分析

点击:1797 日期:2018-03-29

  作为票友来说,如果遇上汇票到期不兑付肯定是件相当蛋疼的事。银行承兑汇票还好,由银行背书;但遇到商业承兑汇票,看企业的信用,企业不付款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分享一则案例。

  原告

  四川俊霖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俊霖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俊霖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钢城集团)、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沙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俊霖公司与金沙源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

  2015.5.30经双方结算,金沙源公司尚欠俊霖公司货款1270022.11元。后金沙源公司支付给俊霖公司500000元。‍

  2015.6金沙源公司将一张票号为0010006221426893,票面金额为6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俊霖公司用以支付货款。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6月10日,付款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00000元,到期日2015年12月10日,由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背书给四川俊霖商贸有限公司。2015.11.30俊霖公司委托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收款。2016年3月31日,该汇票被工商银行攀枝花市大渡口支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俊霖公司向金沙源公司及钢城集团追索无果后诉来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己方主张:

  1.《应收账款对账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金沙源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金沙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2.商业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退票理由书,拟综合证明金沙源公司交付给原告用以支付所欠货款的由钢城集团出票的票面金额为6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委托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收款无果,被工商银行攀枝花大渡口支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

  3.《退票告知及催款通知》及邮寄详单,拟证明原告将退票情况告知钢城集团及金沙源公司,并要求重新安排付款。

  法院一审如下:

  一、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给四川俊霖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汇票到期日)起至600000元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俊霖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2元,减半收取5116元,由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金沙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

  审判长当庭宣判:上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米易白马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米易瑞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当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