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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破损 银行拒绝承兑怎么办

点击:2437 日期:2016-09-07

一张2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几经转手,到了某公司一位业务员的手里。由于保管不慎,该汇票的左上角受到了损伤,破损缺失部分包括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手写名称。
汇票的持票公司向某银行南京分行出示了这张汇票,但银行以承兑汇票破损为由拒绝承兑。
该公司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公司合法取得的承兑汇票虽然破损,但票面依然完整,不影响辨认和鉴别真伪,银行作为付款行应依法履行承兑和付款义务。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票据已丧失票据权利,那希望法院能判令银行支付25万元。
对此,银行强调,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银行拒付,且某公司未履行提示付款的义务。汇票正反面都有文字和背书文字,从直观而言无法辨别真伪,也不能够认定破损的原因。
银行拒付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有效。票据不符合规定时,票据债务人可行使对票据本身的抗辩权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本案中,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汇票破损,汇票破损缺失部分包括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手写名称。即使对原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尚且需要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何况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名称已残缺不全而又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情形,故可认定案涉汇票因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银行拒绝付款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经调查,某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系合法持票人。即使案涉汇票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某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某公司25万元。同时,因汇票破损系某公司自身疏忽所致,故诉讼费由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