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票据伪造是指无票据权利的人(而不是无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使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的伪票据的行为。
伪造人本不享有票据权利却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伪造和假冒被伪造人签章,伪造后,伪造人享有票据权利、却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从而不必承担票据义务,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主体的错位。在票据伪造情况下,无论是伪造人的直接后手还是持票人都既不能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也无法请求伪造人承担票据义务。
业务实践中,伪造的手段有很多,如私刻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名、以复写方式在票据上签名、以偷盗方式获得他人印章、私自使用自己保管的他人印章、伪造不存在的他人签章等。
票据伪造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是对出票行为进行伪造,根本特点在于出票人就是假的。后者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如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附属票据行为伪造又分为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两种情况。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区分伪造在先和伪造在后的目的主要是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
1、票据伪造成立的条件
票据伪造属于典型的利用票据骗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票据伪造,关键要看是否具有如下条件: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带给人的是票据行为的印象。
(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如无假冒或虚构,行为人以自己真名进行签章,则为真实的票据行为。
(3)伪造者以享有票据权利为目的,其真实意思是在不承担票据债务的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既不想承担票据义务,也不想享有票据权利而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进行的行为,不构成票据的伪造,如导演为演出需要假造票据样本。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和付款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伪造人而言,由于没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真名,因此不必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票据法》外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上构成侵权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指伪造人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由伪造人承担: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以骗取财物的;出票人在汇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以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出现上段中所述行为之一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对被伪造人而言,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上的任何责任,可以此事由对抗任意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
(3)对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而言,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4)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言,在付款时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票据上的签章及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的审查,不存在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即使未能辨认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付了款,其付款行为仍然有效,不再承担对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付款的责任。当然如果在审查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仍应承担对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3、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票据伪造,伪造人获得非法收益,理论上应该由伪造人承担风险。但事实上不然,真正承担风险的人往往可能是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或真正签章人。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情况。持票人如果从虚假出票人或虚假背书人处取得伪造的票据,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因种种原因被拒绝,而这张票据上又无其他当事人的真正签章时,即使持票人属于正当持票人,其也无从实现其票据权利。此时,如果持票人再无法从伪造人那里得到民事赔偿,则其必然自行承担损失。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如果付款人对应当辨认出的伪造票据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出以致对伪造票据付了款,则付款人应当承担风险。
(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一般讲被伪造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但存在可归责于被伪造人事由的情况除外。比如被伪造人一贯授权某职员在票据及其他文件上代为签章,该职员滥用职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票据上签了被伪造人的章。又如,被伪造人虽已更换印章保管人但未及时收回印章,印章保管人用此印章在票据上伪造。
(4)真实签章人负担风险的情况。真正签章人不能因票据上有伪造而拒绝持票人的权利主张,在履行义务后可向他之前签章的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此一直向前追索,直至最前面的真正签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