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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效条件

点击:1268 日期:2018-12-05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鉴于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应该更注重的是票据行为的外在表示形式,即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a、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人对上述更改的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票据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否则票据行为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