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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记名背书

点击:2010 日期:2018-10-22

记名背书,又名特别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或指定人”的背书。

承兑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由背书人(转让人)把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可再作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给另一人。票据可以经过连续背书多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