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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如何处理

点击:2391 日期:2018-10-11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银行承兑汇票而无法依据银行承兑汇票法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第二,在银行承兑汇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

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本文主要介绍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

(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

(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挂失止付不足:

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


公示催告

所谓公示催告是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1、公示催告申请人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申请公示催告材料

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前往出票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失票人前往票据付款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时,应准备如下材料:

本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公章的公示催告申请书;

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的跟单文件。

3、公示催告受理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有效期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5、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

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号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

6、法院受理后采取的措施

向申请单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票据付款人(承兑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申请人凭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正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时开始,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7、法院正式受理公示催告后,申请人还应主动进行如下事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1)申请人凭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到付款人处正式挂失止付;

(2)请求受理法院与《人民法院报》联系,并支付刊登“公示催告”的费用,收妥发出联系函件和费用寄出收据;

(3)留意《人民法院报》刊出公告的日期,并做好刊登日公告的收集与复印。

公示催告的终结

银行承兑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后,即以裁定形式终结公示催告的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拿到票款。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方终结。必须注意:

1、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1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

2、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在判决之前(或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提示付款,应按以下处理:

付款人应以票据已被止付为由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原有的公示催告程序。


建议:

因此,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


解除挂失

挂失申请人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后,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2、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3、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