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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

点击:2805 日期:2016-09-07

  对于附追索权的方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如果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此时,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严格地说,这是用票据抵押贷款。另外,对贴现的利息处理也存在着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利息(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成本(票据到期值)


  另一种方法是在贴现时,先将贴现的利息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成本(票据到期值)


  再将贴现利息在票据贴现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按摊余成本对短期借款进行计量,并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在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进行探讨:


  一是对贴现利息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贴现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也会不断增加。如果按照第一种做法,将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账户,将会导致当期财务费用大幅增加而使当期利润产生较大波动;如果按照第二种做法,即先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再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费用分摊,则其会计处理又比较繁杂,同时也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了均衡各期的费用负担,根据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在企业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将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账户;而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贴现利息先通过“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进行处理,再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期摊销,以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利息”账户。二是对贴现时“短期借款—成本” 账户金额的确定。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虽然类似于抵押贷款,但是与一般的贷款业务不同的是,贴现利息要先从贷款总额中扣除,贴现企业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应该是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票据的到期值应该是贴现企业到期归还的贷款的总额。


  如果是不带息的商业汇票贴现,“短期借款—成本”应该为票据的到期值即票据的票面价值。但如果是带息的商业汇票,则“短期借款—成本”虽然还是应该为票据的到期值,但是其到期值则包括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票据所带的利息。现再举例说明如下:


  【例】201×年3月31日收到当日签发的6个月到期,票据面值为600000元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8月31日,企业持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附追索权,则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1)票据到期值=600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600000×10%÷12×1=5000(元)


  (3)计算贴现收入=600000-5000=595000(元)


  借:银行存款 595000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5000


  贷: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9月30日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按时付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作如下处理:


  借: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


  9月30日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附连带责任付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短期借款—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同时: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


  9月30日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也无款支付时时,需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


  此时,贴现银行则将“短期借款—成本”账户数额转作对申请贴现企业的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