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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助金处置不良!两个农信社整合

点击:1276 日期:2020-09-10

9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显示:9月7日,盘锦农村商业银行(下称盘锦农商行)挂牌暨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举行。历经3年多,盘锦市第一家市级农村商业银行——盘锦农商行正式挂牌开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盘锦农商行挂牌消息。盘锦农商行是在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盘锦市首家城区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辽宁省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吴川在盘锦农商行开业仪式上表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的盘锦农商行要继续秉持辽宁农信文化,着力践行发展战略,跟进市场创新思维,找准定位,办出特色,创出品牌,积极融入当地经济发展潮流当中。

开业仪式上,盘锦农商行分别与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人民政府,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3家股份制银行、2家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是通过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推进了重组进程。

辽宁省联社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2019年6月份以来,辽宁省联社按照《关于开展高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置创新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农银发[2019]19号文件),借鉴江苏省联社运用风险救助基金救助高风险机构的经验,拟定了《辽宁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试点方案》。

经辽宁省政府和监管机构同意,2019年12月17日,辽宁省金融发展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合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辽金发稳[ 2019 ]6号),对全省农合机构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总体意见,并提出“探索利用互助金等方式试点帮助有条件的农合机构化解不良贷款包袱,加快推进组建农商行”。

2019年12月23日,盘锦市台安、凌海、双台子、兴隆台和绥中联社分别完成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业务操作。台安、凌海、双台子、兴隆台和绥中联社不良贷款率分别降到3.5%以下。

今年4月26日,辽宁省联社发布的消息显示,目前,用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实际效果,盘锦双台子、兴隆台联社在完成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后,整合组建农商行的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准入要求,现已进入筹建申报阶段。

7月1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的《关于筹建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显示,同意筹建盘锦农商行,筹建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盘锦银保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

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10〕71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稳妥推进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工作。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以来,已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仍有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能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高支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等相关法规,现就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1.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2.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3.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并购各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

2.依法合规,合作共赢。并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服务当地县域经济。

4.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实防范虚假注资、恶意收购、套取资金与违规交易。

二、并购方式、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通过全部或部分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的行为。

(二)并购范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下同),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

(三)并购方范围及条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四)并购方持股比例。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五)并购程序。并购各方要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聘请资质较高、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在市场准入程序上,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1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并购方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并购重组。有关各方应妥善做好相关的公告宣传和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多方推动。地方政府应落实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并购。省联社应加强推动,督促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工作,尽快走出困境。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支持并购后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对实施并购重组难度较大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化解不力的,应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产权改造。并购重组应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并妥善处理新老股东产权关系,保障债权人、社员(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购方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四)增强支农能力。被并购机构应保持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稳定,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五)严控关联交易。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六)建立后评估机制。监管机构应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风险化解目标。在实施并购后一定时期内,按年对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风险化解及支农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