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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转贴现】详细解说

点击:2009 日期:2020-02-08

这个问题,原本不应该有疑问。怀疑1+1等于几,貌似显得有些无知,总是让人底气不足。但是,正如我们不知道1+1为什么等于2,而不是3,说清楚“转贴现”的内涵与外延,以至于它的成因,并不容易。何况,它的界限对实务而言,意义重大。对这个名词广度与深度的判断,直接影响着我们众多交易规则的设计。

冲突:到底什么是转贴现?

实际上,监管本身,也纠结了很长时间。理论的抽象源自于实践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票据实务的基本停留在转贴现之前,也因此业务规章的设计相对较浅。

直到1997年,人行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才第一次提到转贴现的定义,原文是这么说的: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这个时候的定义比较直白简单,没有提及买断式或回购式。瓜想,也许是那个时候,金融机构还比较单纯,除了贴现,然后再卖给其他金融机构外,应当很少人想着回购这些弯弯绕。这两者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实际上,普遍认为改革开放后的票据市场真正腾飞,以工行华信支行在1998年左右开始做票为节点,在它的带领下,转贴现市场才逐渐成型。随后的2000年左右,华信支行的骨干(据说也即是现金的普兰老板),筹建了中国第一个银行业票据部门: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直到此时,整个银行业才开始真正重视这个领域。

如此,便不难理解,为啥彼时的监管规则相对简单,因为:市场还没发展起来。

在债券市场中,也是如此,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也是逐步发展的产物。最初债市建设中,以质押式回购为主。但是,既然是质押了,其随后的再交易权限受到了限制,况且大家都只想要哪些高质量券种。因此,为了满足现券不足(想质押交易融资),或者转移规模等需求,金融机构私下以先卖断,过了考核时点后再买回来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种业务的合规性当时并无规定,但私下交易,很快在市场波动时衍生了不少风险。于是,随后的改革中,这种模式被以“买断式回购”的品种被正式认可。实际上,即使如此,这种操作也并未完全禁止。我们所说的“线下代持”其实就是买断式回购的前身,它依然活跃在很多市场中,票据代持更是如此。

总之,不管如何,也许是市场发展的深度还不够引起监管的足够重视,前述文件的之后很多年,有关转贴现的界定问题一直稀里糊涂。直到2009年,人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它的分类才被首次明确。原文是这样:“转贴现是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按照交易方式,其可以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这个定义有两点变化,其一是有关什么是转贴现的描述和之前不太一样,其二是明确了的它分类。这是一个进步。在最初的定义中,有关转贴现的用语是甲金融机构向乙金融机构贴现,而此处则是甲机构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换种理解,可以这么说,金融机构之间不是贴现,贴现专指企业与银行之间。分类上,转贴现被分为了买断式和回购式。它是意思是,那些年我们做的比较猛烈的买入返售业务也是转贴现。

认识产生于实践。之所以引入回购式与买断式,是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体现。

差不多同时期,2011年,银行业协会颁布了一个《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又将转贴现的定义打回了原型,它的第八条说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自己,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贴现这个词,又出现在了转贴现的定义中。

之后的几年,票据业务发展更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转贴现中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强化。于是,我们才看到,买入返售经常被当做是和转贴现并列的一个词组出现在各类监管文件中。

因为发展,所以地位上升。

票交所随之改变了这样状况。赋予了它们更高的监管定位。

2016年,央行颁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一次以成文的形式将票据交易分为了转贴现、买断式回顾、质押式回购。三分票据天下。

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票据交易分为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这种变化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其一,买断式回购的历史定位-提高且合规化。前文提到,买断式回购的前身是并不合规的线下代持,即私下签订兜底协议的,先卖断,过段时间后再买断回来(两者加起来实际上也就是买断式回购)。在票据市场中在,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转移信贷规模、维护客户关系、月末抢点业务等等,监管口径中虽时有提及,但整体上禁止这种模式的规定并不充分,也不正式,以至于很多收票机构大张旗鼓的收“代持”。但是,在债市中,这个模式,也即通过线下代持的形式进行的业务是被明令禁止的。它的触发事件是国海代持门。因为代持是线下的协议,如果后期需要被回购的资产价格出现波动,卖出方很可能就不要了。因此,“代持门”后,债券市场出了个203号文,禁止这种模式。所有类似的代持,只能通过线上的买断式回购进行-这样才能监控得到,法律责任也更清晰。票据领域,也是如此,买断式回购被调整至和转贴现一样的并列业务,意味着监管想把抽屉里的东西拿到台面上。

其次,这意味着,未来的天下是后两者的。票交所成立后,票据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资金化。在债券市场中,我们接触最多的业务实际上并不是现券买卖(类似票据转贴现),而是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经常,我们听到金融市场部在做资金业务,它基本分为两部分,其一是线下的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啥的,其二,就是银行间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尤其是隔夜回购,是市场的绝对交易主力。票交所是银行间债市的翻版,它的未来十分的清晰:票据质押式回购与票据买断式回购应当是为来交易的主力,而质押式回购更是主力的主力。只有活跃的二级市场,一级签发市场才能更有意义。

但是,这种设想目前仍面临着诸多制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