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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审判纪要》101条】票据中介模式将走向终结?

点击:3481 日期:2019-11-15

今天,朋友圈被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刷屏了。今年7月3-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讨论年初形成的《纪要》初稿,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今日正式发布。

对于广大票据中介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100-101条。一个涉及到行口的影响,另一个涉及到自身生意的正当性,对后者显得尤为关切。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一、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异同

首先,我们来看网上8月初转载的一个意见稿版本,再来比较正式发布版本的区别。

原意见稿第100条:

现正式稿第101条:

相同点:1、均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持牌机构特许经营业务。2、“贴现”后再背书的善意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区别点:原稿认为,民间贴现的效力认定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包括是否违反强制规定、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及争议的具体情况等,在民商审判过程中留下了不少的口子。而正式稿基本是一D切,民间贴现效力上“应认定无效”,更严厉的是,纠纷审理过程中“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而且明确“先刑后民”!这条无异于在遇到纠纷时,民间贴现者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

前后规则及措辞变化,不过数月而已。期间发生了什么?这让人不禁联想到,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委于10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下称“四部委文件”),民间借贷被逼到了死胡同。当时的文件解读中,民间票据融资不属于贷款,因此不适用该文件。但众所周知,票据具备支付(流转/买卖)和融资(贴现)的双重属性,乐观的解读是前者,悲观的解读是后者。而本次正式纪要的精神也更偏向于后者,是否受四部委文件的引导或影响?不得而知,但必然会有内在联系。

二、关于民间贴现认定的几点争议

1、票据中介买卖票据是否属于官方所称之“民间贴现”?

前文已提到票据的双重属性,往哪方面去靠都是合理的。但解释权在官方,从目前文件折射出的趋势看,不利于民间票据买卖(有价证券交易)的主张。事实上,银行在办理贴现时,除了票据背书转让,还需要跟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人到期还需承担合同上的到期还款义务。而民间票据买卖完全是依照《票据法》的流转规则,一般没有合同,只有《票据法》意义上的前后手关系,这样也符合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精神与央行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如果严格执行,由于信息及要素不对称的长期存在,票据的流通性势必将有所下降,利率亦可能上行。

2、民间贴现是否就意味着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

不少票据中介对前段时间的贵州票据案及引发的账户冻结仍心有余悸,当时显示的冻结理由之一即“涉嫌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罪”,后陆续解封回归平静,说明公安机关并未将打击非法放贷扩大化。此番,民商审判纪要认为民间票据贴现“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这说明,是否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说了算,而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则是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刑法庭审判等程序。因此,在这里需要点明的是,不能因为民商审判庭的一纪要(审判工作指引),就认为民间贴现触犯了刑法而需要定罪。但,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无疑提升了行业资金成本和从业成本。

3、如何界定不具有法定资质的贴现人“以此为业”?

这里的以“贴现”为业,很明显跟四部委文件中职业放贷人的“业”同一个含义。但在四部委文件中,对职业放贷人的界定非常清晰,1-2年内放多少笔,产生多少违法收益,利率红线是多少等等,细节有据可循。但此处民间贴现的“业”却没有任何界定,也不可能在此进行界定。如果真要界定,也得再有一个刑事层面的国家文件下来才准确(过往都是判例中界定)。当然,在此明确之前,如果真去到了公安机关立案,在各地法院的审理中都会有自己的考量标准,需要个案观察。在此,也提个醒,票据中介对外宣传和展业时不要用“贴现”二字,以免被人抓住小辫子。

三、小结:转型方是终极出路

综上分析,票据中介需要对该《纪要》充分重视,避免纠纷与涉诉,尽量往合规方向转型。但也不必过于紧张,对后续可能出台的刑事方面的文件保持关注,以真正达到“平安做票”的夙愿。

回到标题,也给出建议性的答案:票据中介模式暂时还不意味着终结,但更需如履薄冰,加快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