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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质押?

点击:3517 日期:2018-12-05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在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规定说明,无论是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