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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包含的四个主要步骤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点击:2037 日期:2018-11-30

汇票承兑的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汇票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具体可包含以下四个重要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 提示承兑

所谓提示承兑,指的是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明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承兑的目的在于确定付款人是否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所以一般的持票人都可以进行提示承兑,法律对持票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也就是说,提示汇票承兑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未在提示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的,票据持有人将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所以,提示承兑必须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否则,超过提示承兑期间的汇票持有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如果持票人没有在汇票承兑期间内提示承兑,其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是否也要丧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 承兑款式

汇票承兑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承兑人签章并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相应的事项,必须遵循法定的款式。汇票承兑的款式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汇票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汇票承兑日期。”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的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允许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如果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其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42条的规定,汇票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记载承兑日期。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承兑的日期,则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的《票据法》对承兑记载采取了严格的要式主义,不承认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以及在承兑时改变汇票上原有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所以,不论是何种形式的附条件记载事项,都将导致视为承兑人拒绝承兑,持票人由此可以进行期前追索。

三、 承兑期间

所谓承兑期间,指的是票据法所规定的,预留给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以后,考虑其是否承兑该汇票的准备期间。

其实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明的付款人提示汇票承兑时,就意味着其已经完成了提示承兑的行为,付款人应当当即作出是否进行承兑的意思表示。但是考虑到进一步稳定票据关系,法律给予付款人以充足的考虑时间。我国采用“考虑期限主义”。

《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我国《票据法》赋予付款人以3天的考虑期限来确定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天的考虑期是最长时限,并不意味着汇票的承兑都必须考虑3天,只要付款人能够尽快作出决定就不应当拖延,从而加快票据的流转。

汇票承兑期间与承兑提示期间是不同的。承兑期间是法律赋予付款人考虑是否进行承兑的最长期间,而承兑提示期间指的是法律赋予持票人行使承兑请求权的期间,其通常以汇票承兑到期日为起算点,以付款到期日为终点。

四、 承兑交付

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意味着在承兑过程中,持票人应当先将票据交与汇票承兑人暂时占有,承兑人则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在汇票承兑人完成记载之后,应当将票据交还与原票据持有人,持票人则应当向承兑人交还回单。这是因为我国《票据法》上的承兑行为以完成票据交付为基本要件,承兑行为在完成交付时才生效。